物业管理条例粤语版
物业管理条例_粤语版
主播:物业同学仔历史小书童 播放:1.5万次最近更新: 2022-08-04
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间
- 2第六十六条: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
- 3第六十五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责任
- 4第六十四条: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 5第六十三条:擅自行为的责任
- 6第六十二条: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任
- 7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任
- 8第六十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
- 9第五十九条:违反委托管理限制的责任
- 10第五十八条:拒不移交资料的行政责任
- 11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的责任
- 12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 13第五十五条:责任人的维修养护义务
- 14第五十四条:对公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经营的收益
- 15第五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
- 16第五十二条:关于房屋装饰、装修的告知义务
- 17第五十一条: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 18第五十条:公共道路、场地的占用、挖掘
- 19第四十九条: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的程序
- 20第四十八条:关于物业管理的投诉
- 21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的权力义务
- 22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 23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
- 24第四十四条:公共事业单位收费
- 25第四十三条:业主特约服务
- 26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 27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费交纳
- 28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
- 29第三十九条: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
- 30第三十八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 31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和用途
- 32第三十六条:物业验收和资料移交
- 33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 34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
- 35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 36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
- 37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 38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用房
- 39第二十九条: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 40第二十八条: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 41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有的物业
- 42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 43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 44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 45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 46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
- 47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48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 49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 50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51第十七条:管理规约
- 52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 53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 54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 55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 56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new
- 57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 58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 59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 60第八条: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 61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 62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
- 63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new
- 64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new
- 65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new
- 66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new
- 67第一条:立法宗旨
- 68开篇:开启您的随身陪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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