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民法典原文+理解与适用
主播:听友37972203 播放:7209次最近更新: 2022-08-16
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民法典第五章第124条 继承权
- 2民法典第五章第123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
- 3民法典第五章第122条 不当得利
- 4民法典第五章第121条 无因管理
- 5民法典第五章第120条 债权责任的承担
- 6民法典第五章第119条 合同的约束力
- 7民法典第五章第118条 债权的定义
- 8民法典第五章第117条 征收、征用
- 9民法典第五章第116条 物权法定原则
- 10民法典第五章第115条 物权客体
- 11民法典第五章第114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 12民法典第五章第113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 13民法典第五章第112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
- 14民法典第五章第111条个人信息权
- 15民法典第五章第110条 具体人格权概括列举
- 16民法典第五章第109条自然人一般人格权
- 17民法典第四章第108条 非法人组织准用本法关于法人一般规定
- 18民法典第四章第107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
- 19民法典第四章第106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情形
- 20民法典第四章第105条 非法人组织对外代理
- 21民法典第四章第104条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 22民法典第四章第103条 非法人组织设立原则
- 23民法典第四章第102条非法人组织
- 24民法典第三章第101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25民法典第三章第100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 26民法典第三章第99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
- 27民法典第三章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承继
- 28民法典第三章第97条 机关法人的规定
- 29民法典第三章第96条特别法人范围
- 30民法典第三章第95条为公益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终止不分配剩余财产
- 31民法典第三章第九十四条决定可撤销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
- 32民法典第三章第93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 33民法典第三章第92条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资格
- 34民法典第三章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 35民法典第三章第90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 36民法典第三章第89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 37民法典第三章第88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 38民法典第三章第87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种类
- 39民法典第三章第86条 营利法人应当履行义务
- 40民法典第三章第85条营利法人机关的决议撤销
- 41民法典第三章第84条控股出资人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
- 42民法典第三章第83条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法人地位有限责任
- 43民法典第三章第82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 44民法典第三章第81条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职权及法定代表人担任
- 45民法典第三章第80条营利法人权利机构及其职权
- 46民法典第三章第79条 营利法人应制定法人章程
- 47民法典第三章第78条营利法人成立时间
- 48民法典第三章第77条营利法人设立原则
- 49民法典第三章第76条营利法人内涵与外延
- 50民法典第三章第75条设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 51民法典第三章第74条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民事责任
- 52民法典第三章第73条 法人破产终止
- 53民法典第三章第72条法人剩余财产分配
- 54民法典第71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职权
- 55民法典第三章第70条法人应及时清算及未及时清算的责任
- 56民法典第三章第69条法人解散的事由
- 57民法典-第三章-第68条法人终止事由和终止程序的规定
- 58民法典-第三章-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权利义务承担
- 59民法典第三章第66条 法人登记公示原则
- 60民法典-第三章-第65条 法人登记的公信效力
- 61民法典-第三章-第64条 法人变更登记
- 62民法典第三章第63条法人住所
- 63民法典第三章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64民法典第三章第61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效果归属
- 65民法典第三章第60条法人独立责任的规定
- 66民法典第三章第59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消灭的时间
- 67民法典-第三章-第58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 68民法典-第三章-第57条法人概念
- 69民法典-第二章-第56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
- 70民法典-第二章-第55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 71民法典-第二章-第54条 个体工商户
- 72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53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 73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52条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子女收养关系的处理
- 74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51条死亡宣告中婚姻关系的处理
- 75民法典-第二章-第50条撤销死亡宣告
- 76民法典-第二章-第49条被宣告死亡期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77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48条宣告死亡人死亡日期
- 78民法典-第二章-第47条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
- 79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46条 自然人宣告死亡
- 80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45条 撤销失踪宣告
- 81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44条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
- 82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42条失踪人财产代管人
- 83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41条 宣告失踪起算点
- 84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40条 宣告失踪
- 85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39条监护关系终止
- 86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38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
- 87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37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继续履行义务
- 88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36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 89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35条 监护职责履行
- 90民法典-总则-第34条 监护人职责
- 91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32条 成年人意定监护
- 92民法典-总则-第二章-单位监护人
- 93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31条 指定监护
- 94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30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 95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29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
- 96民法典-总则-第28条 无民事或限制性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 97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27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
- 98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26条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 99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25条 自然人住所
- 100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24条 认定及恢复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
- 101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23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 102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22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 103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21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 104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2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5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6民法典 -总则-第二章-第18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7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17条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
- 108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
- 109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15条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 110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14条 民事权利平等性
- 111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13条自然人权利能力取得和终止
- 112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12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 113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11条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 114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10条 民法法源
- 115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9条 绿色原则
- 116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8条 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
- 117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7条 诚信原则
- 118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6条 公平原则
- 119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5条 自愿原则
- 120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4条 平等制度
- 121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3条 民事权利(权益)受法律保护
- 122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2条 民法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 123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1条 立法宗旨、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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