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裁判观点大全
主播:程福亮律师 播放:3749次最近更新: 2022-08-16
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假离婚转移财产的,应先裁定追加案外人
- 2案外人异议之诉,不应审理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 3离婚时约定房产属一方,可对抗另一方债权人执行
- 4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查封夫妻共同财产
- 5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非经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 6公证债权文书已开始执行,不得再起诉
- 7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可一并公证债权文书
- 8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另诉
- 9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应遵级别管辖规定
- 10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可以起诉的情形
- 11超出公证债权文书范围的诉请,应受理
- 12超期限未申请执行,法院应受理诉讼
- 13错误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执行证书,非为执行依据
- 14公证债权文书基础事实不属法院实体审查范围
- 15公证债权文书是否错误,应在执行程序予以认定
- 16虽有公证债权文书,仍可约定部分债权诉讼解决
- 17公证债权文书未经执行而起诉,不予受理
- 18超过执行期限后达成协议,构成新的法律关系
- 19申请执行时间应以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 20债权人强制执行依据被撤销,申请亦构成时效中断
- 21当事人自行和解,不改变法定执行申请期限
- 22中止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限限制
- 23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生效之日起算申请执行期限
- 24互负义务的申请人,一方超申请执行期限如何处理
- 25涉外案件执行权限,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起算
- 26工程修复判决内容执行,可由执行申请人替代履行
- 27可通过评估解决的事项,不能作为终止执行理由
- 28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一方再诉解约被驳回
- 29生效判决确认股东出资比例变更的,可申请执行
- 30原执行依据被撤销,不必然导致执行措施被撤销
- 31不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不应另诉
- 32调解书生效后给付款项,应推定为履行调解书义务
- 33可经执行程序解决,不应另诉
- 34逾期履行可按全额债权申请执行的约定有效
- 35继续履行合同判项内容不明确,不是执行依据
- 36无明确给付内容的判项,应不予执行
- 37再审达成调解后,原判文书不再为执行依据
- 38政府指令性文件不是执行依据
- 39执行程序中采信未经实体审判的证据,属以执代审
- 40执行依据被撤销,但执行标的增加的应继续执行
- 41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所做论述,不是执行依据
- 42法院已确定连带保证人追偿权的,无需再经审判
- 43履行调解书新发生争议事实,可单作为新案起诉
- 44通过越权行政行为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应撤销
- 45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应再审
- 46执行依据不明确,执行法院可审查确定
- 47执行裁定是否应撤销,不应在调解书中作出表述
- 48违反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
- 49按生效判决计取律师费的,不受执行和解影响
- 50委托人未明确授权,未申请执行的损失自行承担
- 51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 52债权连续转让的,最后受让人可直接申请执行
- 53继续履行的生效判决,可直接申请执行
- 54股东代表诉讼胜诉股东可直接申请执行
- 55生效法律文书权利受让人可直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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