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目根据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录制。【法律有声计划】是云律声的公益项目,我们旨在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类文件有声化,为有需要的法律学习者提供免费、无障碍、便利的学习方式。欢迎各位听众点播,目前接受点播的范围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三类。点播申请通过后,会告知您预计发布节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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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2020版
主播:云律声 播放:1万次最近更新: 2024-06-21
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第1条|因不动产物权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法受理
- 2第2条|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不符的,当事人有权请求确认其物权
- 3第3条|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提起诉讼
- 4第4条|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5第5条|预告登记与债权消灭
- 6第6条|动产转让人的债权人不是善意第三人
- 7第7条|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种类
- 8第8条|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有权请求物权保护
- 9第9条|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 10第10条|同等条件的定义
- 11第11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 12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 13第13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 14第14条|善意的认定
- 15第15条|应当认定为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
- 16第16条|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17第17条|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是指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 18第18条|合理价格的认定
- 19第19条|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形
- 20第20条|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受让人主张其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 21第21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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