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主播:专业王律师 播放:6948次最近更新: 2024-06-21
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以约定调整后的竣工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 2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工程款支付期限
- 3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
- 4未完工工程将合同约定的包干价进行折算的方法,可鉴定确认工程量
-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 6超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6个月的,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7双方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
- 8实际竣工届满前,对工程价款优先权有约定按预订
- 9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尊重当事人对行使期限的约定
- 10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性质,属于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 11行政机关竣工验收备案书日期,不等于竣工日期
- 12发包人对竣工验收报告中结算标准无异议,以承办人提交日为竣工日
- 13建设单位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 14挂靠人负责具体施工,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
- 15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相对整体工程增量不大,不必然导致工期顺延
- 16证据不足证明工期延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17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有银行贷款损失的,不属于可预见的违约损失
- 18主张工期延误系发包方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 19无法证明具体顺延工期天数,人民法院酌情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20甲供材料延期等情形,构成工期顺延
- 21定额工期为平均水平,不能仅依次认定发包人迫使承办人压缩工期
- 22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较大,工期应顺延
- 23应以实际施工期间欠付工程款天数计算公司顺延时间
- 24施工期间未主张工期顺延,无法证明顺延天数,承担不利后果
- 25人工费追加条款的约定
- 26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期顺延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27发包人及监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开工日期应当顺延
- 28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应承担举证责任
- 29未申请鉴定,不能证明工期延误系发包方造成,应承担工期损失
- 30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支付款项并同意顺延,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 3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工期拖延的,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责任
- 32停工有正当理由,根据停工原因综合分析确定责任
- 33只要工期顺延事由正当,即使未及时告知,也不影响工期的顺延
- 34承办人对逾期竣工提出合理抗辩的,应支持
- 35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承办人未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工期不顺延
- 36发包人多次提交工期顺延报告,由发包人惩罚顺延损失
- 37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 38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以施工许可证记载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 39施工许可证与实际进场时间不一致,以双方认可的实际进场日期为准
- 40实际开工日期确定开工日期
- 41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基准,竣工日期也随之变更
- 42无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双方认可的竣工验收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时间
- 43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 44超越资质签订合同无效
- 45承办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 46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4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无效
- 48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构成违约
- 49招标文件 明确承诺的内容,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 50非法转包,合同无效
- 51名为联营合同,承办人未参与施工,属于非法转包,合同无效
- 52无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53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
- 54投标人中标后,发包人再次另行招标,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 55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 56当事人是否存在挂靠关系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
- 57多次使用的私刻公章被确认,推定被挂靠人对此知情
- 58不存在劳动关系,履行实际义务,应当认定是挂靠关系
- 59诉讼期间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私下结算工程量对挂靠人没有约束力
- 60法律适用应当具有齐稳定性
- 61挂靠人以工程款抵扣个人债务有效
- 62存在挂靠关系,承办人有权基于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起诉主张权利
- 63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
- 64被挂靠人存在过错,对发包人欠付挂靠人的工程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65挂靠,管理费
- 66发包人对挂靠关系明知的,构成事实合同关系
- 67被挂靠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工合同无效
- 68被借用资质的承办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69发包人向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任何一方支付,在该范围内消灭债务关系
- 70发包人已向挂靠人支付的工程款,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 71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
- 72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发包人直接对挂靠人承担给付
- 73发包人已向被挂靠人支付完毕工程款,挂靠人不可再向发包人主张
- 7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 75居民阻工构成情势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当予以扣除
- 76原材料上涨超过约定幅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不属于情势变更
- 77结算方式变更实际差额小的,不应该认定为实质性变更
- 78可调价款根据具体施工情况,适当变更,有效
- 79让利协议违背了在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80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期限不属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81发承双方对工程价款约定了8% 的让利条款属于对合同实质性变更
- 82中标合同约定之外对工程量工程款结算与中标合同不一致
- 83工程范围.工期.工程价款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84合同无效,折价补偿应以据实结算为标准
- 85合同无效,退场结算协议并不因此而无效
- 86工程价款内容包括人工费利润等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
- 87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不意味着承办人可以获得其他结算方式的选择
- 88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 89合同无效,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 90无效合同,约定窝工损失的,发包人因过错应承担责任
- 91中标后发包人擅自另行招标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 92工期顺延应向发包人申请确认,承办人未提出的,视为工期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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