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条文释义
主播:美飞飞 播放:8011次最近更新: 2022-09-24
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
- 2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 3第149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 4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5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6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7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8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
- 9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10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
- 11第142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 12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1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14第139条之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15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 16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17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18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 19第135条之1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20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21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2第133条之2 交通肇事罪相关规定
- 23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 24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25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事故飞行罪
- 26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罪
- 27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 28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29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30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31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32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33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34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 35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 36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37第120条之5 强制穿戴宣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 38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39第120条之3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40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41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 42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43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
- 44第118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 45第117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 46第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 47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48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
- 49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 50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 51第一百一十条 为境外窃刺探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52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 53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 54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 55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56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 57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58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 59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 60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 61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 62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 63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 64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 65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 66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含义
- 67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 68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 69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 70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 71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 72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 73第八十八条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 74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 75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 76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 77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 78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 79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 80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 81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 82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 83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 84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 85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 86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 87第七十四条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88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
- 89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
- 90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 91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 92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 93第六十八条 立功
- 94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 95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 96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 97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 98第六十四条涉罪物品的处理
- 99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 100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 101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 102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 103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 104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 105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 106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107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 108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 109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 110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 111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 112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 113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 114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抵扣
- 115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 116第四节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 117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抵扣
- 118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 119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 120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抵扣
- 121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的解除
- 122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 123第二节 管制 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 124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
- 125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罚措施
- 126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 127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 128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 129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
- 130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三十二条 刑罚体系
- 131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132第四节 单位犯罪 三十条 单位犯罪
- 133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 134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 135第二十七条 从犯
- 136第二十六条 主犯
- 137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 138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 139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 140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 141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 142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 143第十九条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
- 144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 145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
- 146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 147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148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 149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 150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十三条 犯罪的概念
- 151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 152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 153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 154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 155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 156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 157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 158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159第四条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160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 161第二条 刑法任务
- 162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 16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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