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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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施行日期
- 2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 3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
- 4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树木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 5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致害的侵权责任
- 6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 7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 8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过错推
- 9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致害的侵权责任
- 10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负的社会责任
- 11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 12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 13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14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静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 15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 16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
- 17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高度危险责任法定赔偿限额的限额的适用规则
- 18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抗辩事由
- 19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 20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 21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 22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高度危险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 23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 24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 25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
- 26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生态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范围
- 27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 28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真正连
- 29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违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责
- 30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数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最终责任分担规则
- 31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
- 32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无过错责任
- 33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妨害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 34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 35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保密义务的医疗
- 36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客观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和提供义务
- 37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损害免责事由
- 38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医疗产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 39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 40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未尽相当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替代责
- 41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
- 42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
- 43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与替代责任
- 44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规则
- 45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 46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47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 48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 49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50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51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
- 52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53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 54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
- 55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流通后发现缺陷的补救及侵权责任承担
- 56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
- 57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追偿权
- 58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及追
- 59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生产者的缺陷产品无过错最终责任
- 60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第三人在教育机构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和补
- 61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 62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
- 63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64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 65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
- 66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
- 67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 68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 69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 70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及劳务派遣责任
- 71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 72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中的监护人和委托人侵权责任
- 73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 74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 75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补偿责任的一般规定
- 76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 77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财产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
- 78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
- 79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计算方
- 80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侵权责任请求权人
- 81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完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 82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 83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其他法定侵入责任免除或者减轻规则
- 84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助行为
- 85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
- 86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原因
- 87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
- 88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被侵权人过错
- 89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
- 90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实施充足原因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 91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 92第一千一百六十九天 教唆者,帮助者的侵权责任
- 93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 94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民事权益保全请求权
- 95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非过错责任
- 96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 97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 98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债务
- 99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 100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限定继承
- 101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 102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 103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抚养协议
- 104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 105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 106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
- 107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 108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
- 109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
- 110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
- 111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 112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 113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传管理人的责任
- 114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 115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116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 117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的遗嘱
- 118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的情形
- 119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 120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特留份规定
- 121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 122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正遗嘱
- 123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
- 124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 125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 126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 127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
- 128第一千零一百三十三条 遗赠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 129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的处理方式
- 130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 131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规则
- 132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 133第一千零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 134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 135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 136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
- 137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 138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的方式
- 139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范围
- 140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的开始时间
- 141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的保护
- 142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 143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应赡养养父母及补偿
- 144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 145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 146第一千一十五条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 147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解除收养关系
- 148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收养行为无效
- 149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
- 150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的效力
- 151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保守收养秘密
- 152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
- 153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 154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亲属,朋友的抚养
- 155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 156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关系的成立
- 157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自愿原则
- 158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 159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 160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
- 161第一千零一百条 收养人数的限制及例外情形
- 162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
- 163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条件
- 164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共同送养与单位送养
- 165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处理规则
- 166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 167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条件
- 168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 169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
- 170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 171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 172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 173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 174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175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 176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 177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 178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
- 179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与除外情形
- 180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 181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的解除
- 182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调解及诉讼离婚
- 183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协议离婚的处理
- 184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
- 185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激活及其内容
- 186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姐与弟妹的抚养义务
- 187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与孙的抚养赡养义务
- 188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父母或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 189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 190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权利
- 191第一千零七十条 遗产继承权
- 192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 193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
- 194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 195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 196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财产约定制
- 197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 198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 199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 200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遗产继承权
- 201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
- 202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抚养义务
- 203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 204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 205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 206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平等
- 207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208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 209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 210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 211第一千零五十条 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 212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
- 213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 214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
- 215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 216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 217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 218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
- 219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 220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权益
- 221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 222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 223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安全
- 224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决定权
- 225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 226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
- 227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保护
- 228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 229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及隐私
- 230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荣誉权
- 231第一千零三十条 信用权准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232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权
- 233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
- 234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 235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考虑因素
- 236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
- 237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名誉
- 238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 239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 240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 241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 242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的保护
- 243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及肖像
- 244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 245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 246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 247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 248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
- 249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
- 250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人身自由权
- 251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
- 252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 253第一千零八条 人体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权
- 254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 255第一千零六条 无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 256第一千零五条 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法定救助义务
- 257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
- 258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
- 259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
- 260第一千零一条 自然人身份权利的保护
- 261第一千条 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
- 262第九百九十九条 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
- 263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承担精神性人格权民事责任的考虑因素
- 264第九百九十七条 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 265第九百九十六条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266第九百九十五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 267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 268第九百九十三条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 269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 270第九百九十一条 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 271第九百九十条 一般人格权
- 272第九百八十九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 273第九百八十八条 无偿受让利益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 274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的赔偿责任
- 275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在利益不存在时的责任免除
- 276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
- 277第九百八十四条 事后追认适用委托合同有关规定
- 278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的报告及转交财产义务
- 279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的通知义务
- 280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 281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补偿责任
- 282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 283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 284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的定义及法律效果
- 285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
- 286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终止时合伙合同
- 287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的推定
- 288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负担
- 289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
- 290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 291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 292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的定义
- 293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 294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的定义
- 295第九百六十六条 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 296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
- 297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时的中介费用
- 298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
- 299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 300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的定义
- 301第九百六十条 行纪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 302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 303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 304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
- 305第九百五十六条 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的介入权
- 306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 307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处分
- 308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 309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
- 310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
- 311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合同成立前期间的相关事项
- 312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 313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与解除
- 314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的续聘
- 315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
- 316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的事先告知义务
- 317第九百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的报酬请求权
- 318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的报告义务
- 319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 320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
- 321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情形
- 322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 323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324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 325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 326第九百三十五条 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 327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 328第九百三十三条 任意解除权
- 329第九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 330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处理
- 331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的求偿权
- 332第九百二十九条 因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 333第九百二十八条 有偿委托合同的报酬支付
- 334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委托事务所得利益的义务
- 335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
- 336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
- 337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 338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和转委托
- 339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 340第九百二十一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 341第九百二十条 特别委托与概论委托
- 342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
- 343第九百一十八条 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 344第九百一十七条 保管不善的责任承担
- 345第九百一十六条 保管人的催告权,提存权
- 346第九百一十五条 仓储物的提取规则
- 347第九百一十四条 仓储物的提取
- 348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 349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 350第九百一十一条 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 351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的性质及背书转让
- 352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的内容
- 353第九百零八条 仓单的交付
- 354第九百零七条 仓储物的验收
- 355第九百零六条 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 356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
- 357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 358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 359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的支付
- 360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可替代物的返还
- 361第九百天 保管人归还原物及孳息的义务
- 362第八百九十九条 保管物的领取时间
- 363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货币,有价证劵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 364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
- 365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对寄存人的返还义务和通
- 366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义务
- 367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及赔偿责任
- 368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如实告知义务
- 369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附和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 370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 371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 372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的义务
- 373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的定义
- 374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
- 375第八百八十六条 未约定费用负担的处理规则
- 376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 377第八百八十四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378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义务
- 379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义务
- 380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 381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 382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 383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
- 384第八百七十七条 技术出口合同或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法律适用
- 385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参照适用
- 386第八百七十五条 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 387第八百七十四条 让与人或者许可人实施专利的侵权责任
- 388第八百七十三条 技术被许可人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 389第八百七十二条 技术许可人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 390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
- 391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保证义务
- 392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
- 393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的义务
- 394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 395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 396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的限制
- 397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内容
- 398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399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 400第八百六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配
- 401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 402第八百五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 403第八百五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 404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 405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 406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的主要义务
- 407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 408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 409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人的义务
- 410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形式
- 411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 412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 413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 414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 415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 416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 417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 418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 419第八百四十二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 420第八百四十一条 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 421第八百四十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 422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
- 423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 424第八百三十七条 货物的提存
- 425第八百三十六条 运送物的留置
- 426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处理
- 427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 428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 429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
- 430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 431第八百三十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的提货义务
- 432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 433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
- 434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的包装方式
- 435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 436第八百二十五条 货运合同
- 437第八百二十四条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 438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 439第八百二十二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 440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 441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
- 442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 443第八百一十八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 444第八百一十七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 445第八百一十六条 退票与变更
- 446第八百一十五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 447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 448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 449第八百一十二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合同
- 450第八百一十一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 451第八百一十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 452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
- 453第八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 454第八百零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 455第八百零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 456第八百零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
- 457第八百零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 458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 459第八百零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 460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 461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 462第七百九十九条 竣工验收
- 463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 464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 465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 466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 467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
- 468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 469第七百八十四条 材料的保管
- 470第七百八十三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 471第七百八十二条 支付报酬期限
- 472第七百八十一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 473第七百八十条 验收质量保证
- 474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 475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的协作义务
- 476第七百七十七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 477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 478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 479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 480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 481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
- 482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
- 483第七百六十九条 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
- 484第七百六十八条 多个保理权的优先顺位
- 485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
- 486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追索权
- 487第七百六十五条 基础合同的变更,终止不对保理人发生效力
- 488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的表明身份义务
- 489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
- 490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491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的定义
- 492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 493第七百五十九条 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推定
- 494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及处理办法
- 495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 496第七百五十六条 合同解除时对租赁物的折旧补偿
- 497第七百五十五条 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
- 498第七百五十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形
- 499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
- 500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 501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租金承担
- 502第七百五十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 503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责任
- 504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 505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 506第七百四十六条 租金的确定规则
- 507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
- 508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 509第七百四十三条 承租人索赔不能的违约责任承担
- 510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租金支付
- 511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的索赔权
- 512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情形
- 513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 514第七百三十八条 特定租赁物经营未经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 515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 516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 517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
- 518第七百三十四条 续租
- 519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返还
- 520第七百三十二条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 521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 522第七百三十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 523第七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的灭失
- 524第七百二十八条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 525第七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 526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527第七百二十五条 买卖不破租赁
- 528第七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 529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530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 531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的确定规则
- 532第七百二十条 承租人的租赁物收益权
- 533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情形
- 534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推定规则
- 535第七百一十七条 转租期限
- 536第七百一十六条 转租
- 537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 538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
- 539第七百一十三条 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
- 540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 541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使租赁物致损的法律后果
- 542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正常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 543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义务
- 544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义务
- 545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
- 546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 547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的规定
- 548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
- 549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
- 550第六百七十七条 提前偿还借款
- 551第七百零二条 抵销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 552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
- 553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 554第六百九十九条 多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 555第六百九十八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时的免责
- 556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557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558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保证的效力
- 559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560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 561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 562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 563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 564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的设立
- 565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
- 566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责任承担
- 567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
- 568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
- 569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 570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为保证人的主体
- 571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性质和主合同与从合同效力关系
- 572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的定义
- 573第六百八十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制
- 574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 575第六百七十八条 贷款展期
- 576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 577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期限的认定
- 578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
- 579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
- 580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
- 581第六百七十一条 支付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
- 582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 583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
- 584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 585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
- 586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 587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效力
- 588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与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 589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
- 590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财产存在瑕疵的责任
- 591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 592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及赠与人责任
- 593第六百五十五条 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
- 594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
- 595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的概念
- 596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
- 597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 598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 599第六百五十三条 供电人抢修义务
- 600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和赔偿责任
- 601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 602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 603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 604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 605第六百四十七条 互易合同参照合同的规定
- 606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 607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合同
- 608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 609第六百四十三条 已取回标的物的回赎与再出卖
- 610第六百四十二条 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 611第六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 612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 613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中标的物使用费的承担
- 614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购买选择权
- 615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合同
- 616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 617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
- 618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法定解除权
- 619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 620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 621第六百三十一条 标的物的主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 622第六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 623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 624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 625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
- 626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认定
- 627第六百二十五条 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 628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
- 629第六百二十三条 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
- 630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 631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
- 632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 633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 634第六百一十八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的责任承担
- 635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 636第六百一十六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认定规则
- 637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 638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处理
- 639第六百一十三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例外
- 640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 641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不影响出卖人承
- 642第六百一十条 根本违约
- 643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转移
- 644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
- 645第六百零七条 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的风险转移规则
- 646第六百零六条 再涂标的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 647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交付期限违约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
- 648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 649第六百零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 650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的交付期限的确定
- 651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义务: 交付期间
- 652第六百条 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 653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 654第五百九十八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交付
- 655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 特别法上禁止或限制转让
- 656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 657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 658第五百九十四条 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
- 659第五百九十三条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 660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违约过失相抵规则
- 661第五百九十一条 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 662第五百九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 663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受领迟延
- 664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 665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 666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定金数额的确定
- 667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的约定及其调整
- 668第五百八十四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额的认定
- 669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与其他责任的并存
- 670第五百八十二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 671第五百八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三人代替履行
- 672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及除外条款
- 673第五百七十九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
- 674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
- 675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
- 676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 677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的免除
- 678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领取
- 679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费用负担
- 680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 681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的时间及效果
- 682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法定情形
- 683第五百六十九条 约定的债务抵销
- 684第五百六十八条 法定的债务抵销及其行使规则
- 685第五百六十七条 结算条款,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 686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687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 688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
- 689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 690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
- 691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履行顺序
- 692第五百六十条 对同一债权人负数项债务的履行规则
- 693第五百五十九条 从权利消灭
- 694第五百五十八条 后合同义务
- 695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 696第五百五十六条 概括转移应当适用的有关条款
- 697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 698第五百五十四条 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 699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时新债务人同时获得抗辩权
- 700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
- 701第五百五十一条 免除的债务承担
- 702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 703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消权
- 704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抗辩的转移
- 705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 706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
- 707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限制
- 708第五百四十四条 对合同变更禁止推定原则的反向规定
- 709第五百四十三条 变更合同的条件
- 710第五百四十二条 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 711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 712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 713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转移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
- 714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
- 715第五百三十七条 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 716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到期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 717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
- 718第五百三十四条 利用合同危害公共利益的处理规则
- 719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 720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名称变更,经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
- 721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 722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 723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中止履行或提存
- 724第五百二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 725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
- 726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
- 727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 728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代为履行
- 729第五百二十三条 第三人履行
- 730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
- 731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份额的确定规则
- 732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
- 733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规则
- 734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债权债务的一般规则
- 735第五百一十七条 可分之债份额的确定规则
- 736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
- 737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
- 738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
- 739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 740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规则
- 741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条款的继续确定
- 742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方法
- 743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 744第五百零八条 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处理规则
- 745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 746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 747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 748第五百零四条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 749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 750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 751第五百零一条 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 752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 753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支付报酬规则
- 754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 755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756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 说明义务
- 757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适用规则
- 758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计划合同; 法定缔约义务
- 759第四百九十三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 760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 761第四百九十一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时间; 网络提交订单与合同成
- 762第四百九十条 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成立时间
- 763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 764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765第四百八十七条 迟到的承诺
- 766第四百八十六条 逾期承诺及效果
- 767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的撤回
- 768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
- 769第四百八十二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
- 770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
- 771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
- 772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 773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概念
- 774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的情形
- 775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
- 776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的撤销
- 777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的规则
- 778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的生效时间
- 779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及其主要类型
- 780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界定及其构成
- 781第四百七十一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 782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内容一般条款
- 783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及书面形式
- 784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 785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 786第四百四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规则
- 787第四百六十五条 合同的约束力
- 788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的定义
- 789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 790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保护的方法
- 791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物毁损或者灭失时无权占有人的责任
- 792第四百六十条 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 793第四百五十九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794第四百五十八条 有权占有法律规则
- 795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消灭
- 796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
- 797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权实现方式
- 798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 799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则
- 800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
- 801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 802第四百五十条 可分留置物
- 803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质权消极条件
- 804第四百四十八条 留置权积极要件
- 805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规则
- 806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 807第四百四十五条 应收账款质权
- 808第四百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质权
- 809第四百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
- 810第四百四十二条 提前行使权利质权
- 811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价证劵出质的形式要件以及质权生效时间
- 812第四百四十条 可出质的权利的范围
- 813第四百三十九条 最高额质权
- 814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
- 815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 816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 817第四百三十五条 放弃质权
- 818第四百三十四条 转质
- 819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押财产保全
- 820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保管义务
- 821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处分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
- 822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设立期间的孳息收取
- 823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的设立
- 824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条款的优先受偿效力
- 825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形式及内容
- 826第四百二十六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
- 827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概念
- 828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 829第四百二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
- 830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前的内容变更
- 831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搞额抵押权担保的部分债权转让效力
- 832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规则
- 833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 834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应该遵守的
- 835第四百一十七条 以建筑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
- 836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规则
- 837第四百一十五条 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 838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效力顺序
- 839第四百一十一条 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价值的确定时间
- 840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变现清偿债务
- 841第四百一十二条 抵押财产孳息归属
- 842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
- 843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法律后果
- 844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认的补救措施
- 845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的从属性
- 846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应当遵循的规则
- 847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和租赁关系之间的效力等级
- 848第四百零四条 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
- 849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权设立的登记对抗主义
- 850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
- 851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条款的优先受偿能力
- 852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
- 853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 854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抵押规
- 855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和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规则
- 856第三百九十六条 动产浮动抵押规则
- 857第三百九十五条 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 858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界定
- 859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 860第二百九十二条 混合担保规则
- 861第三百九十一条 债务转让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 862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 863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范围
- 864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的界定及其主债权合同的关系
- 865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 866第三百八十五条 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
- 867第三百八十四条 供役地权利人解除权
- 868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 869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 870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 871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的转让规则
- 872第三百七十八条 在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的规
- 873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间的确定
- 874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应当遵循的规则
- 875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 876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
- 877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生效时间与登记效力
- 878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的形式要件与地役权合同内容
- 879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概念
- 880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 881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及注销登记
- 882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流转的禁止性规定及例外
- 883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登记要件主义
- 884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
- 885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的用益物权
- 886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 887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消灭后的重新分配
- 888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准用
- 889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内容
- 890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该遵循法律规定
- 891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的注销登记
- 892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处理规则
- 893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终止
- 894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地随房走
- 895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
- 896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
- 897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要件与期限限制
- 898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899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 900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出让金支付义务
- 901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限定规则
- 902第三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条件
- 903第三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904第三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的限制使用
- 905第三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规则
- 906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
- 907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 908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物权编的有关规定
- 909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
- 910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传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 911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 912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 913第三百三十八条 征收承包地的补偿规则
- 914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义务
- 915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调整的原则禁止与特别例外
- 916第三百三十五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 917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 918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 919第三百三十二条 不同土地类型的承包期
- 920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 921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 922第三百二十九条 特许物权依法保护
- 923第三百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
- 924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征收,征用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 925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的行使规范
- 926第三百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927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
- 928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界定及其内容
- 929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的归属
- 930第三百二十一条 孳息的归属
- 931第三百二十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规则
- 932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 933第三百一十八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 934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得费用支出义务
- 935第三百一十六条 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 936第三百一十五条 遗失物受领部门的义务
- 937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 938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 939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的权利负担消灭及其例外
- 940第三百一十四条 遗失物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 941第三百一十条 准共有
- 942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的认定规则
- 943第三百零八条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共有物共有性质的认定
- 944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
- 945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
- 946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947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 948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规则
- 949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分担规则
- 950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
- 951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利与义务
- 952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权
- 953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
- 954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的界定及其类型
- 955第二百九十六条 相邻权的限度
- 956第二百九十五条 禁止进行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活动
- 957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弃置废物和排放污染物
- 958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
- 959第二百九十二天 相邻关系人利用相邻土地的权利
- 960第二百九十一条 相邻关系人通行权规则
- 961第二百九十条 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
- 962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源依据
- 963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 964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请求权
- 965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
- 966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
- 967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及行使规则
- 968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规则
- 969第二百八十二条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 970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和筹集
- 971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与业主撤销权
- 972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循的规则
- 973第二百七十八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
- 974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 975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 976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划
- 977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
- 978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 979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 980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981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捐助法人所有权
- 982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及其他法人所有权
- 983第二百六十八条 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 984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 985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所有权的范围
- 986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
- 987第二百六十四条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状况的知情权和对相关资料的
- 988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归属及权利内容
- 989第二百六十二条 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 990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 991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的范围
- 992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立责任
- 993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 994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
- 995第二百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物权内容
- 996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内容
- 997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 998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 999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所有
- 1000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