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月和你一起学习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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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第四百八十四天承诺的生效时间
- 2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订立的生效时间
- 3第十百八十二条承诺的期限起算
- 4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
- 5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 6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概念
- 7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的情形
- 8第四百七十七条撤消要约的生效时间
- 9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的撤消
- 10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的规则
- 11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时间
- 12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及其主要类型
- 13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界定及其构成
- 14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的方式
- 15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一般条款
- 16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订立的形式及书面形式
- 17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 18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 19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 20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的约束力
- 21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的定义
- 22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求关注)
- 23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的方法(求订阅,求关注)
- 24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物毁损或者灭失时无权占有人的责任。(求订阅求关注)
- 25第四百六十条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求关注,求订阅)
- 26第四百五十九条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求关注,求订阅)
- 27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四百五十八条有权占有法律规则(求关注)
- 28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
- 29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
- 30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权实现方式
- 31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 32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则
- 33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
- 34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 35第四百五十条可分留置物
- 36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消极要件
- 37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权积极要件
- 38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规则
- 39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 40第四百四十五条应收账款质权
- 41第四百四十四条知识产权质权
- 42第四百四十三条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
- 43第四百四十二条提前行使权利质权
- 44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形式要件以及质权生效时间
- 45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条可出质的权利的范围
- 46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额质权
- 47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
- 48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驶质权
- 49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 50第四百三十五条放弃质权
- 51第四百三十四条转质
- 52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押财产保全
- 53第四百三十二条质物保管义务
- 54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处分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
- 55第十百三十条质权设立期间的孳息收取
- 56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的设立
- 57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条款的优先受偿效力
- 58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形式及内容
- 59第四白二十六条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
- 60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概念
- 61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 62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
- 63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前的内容变更
- 64第四百二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部分债权转让效力
- 65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规则
- 66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 67第四百一十八条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应当遵守的规则
- 68第四百一十七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 69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规则
- 70第四百一十五条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 71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效力顺序
- 72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现清偿债务
- 73第四百一十二条抵押财产孳息的归属
- 74第四百一十一条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价值的确定时间
- 75第四百一十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
- 76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的法律后果
- 77第四百零八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补救措施
- 78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的从属性
- 79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应当遵循的规则
- 80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个租赁关系之间的效力等级
- 81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
- 82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设立的登记对抗主义
- 83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
- 84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条款的优先受偿效力
- 85第四百条抵押合同
- 86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 87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抵押
- 88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和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规则
- 89第三百九十六条动产浮动抵押规则
- 90第三百九十五条可抵押财产来源的范围
- 91第十七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界定
- 92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 93第三百九十二条混合担保规则
- 94第三百九十一条债务转让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 95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 96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范围
- 97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的界定及其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
- 98地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及反担保的设立
- 99第四分编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100第三百八十五条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
- 101第三百八十四条供役地权利人解除权
- 102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 103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 104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 105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规则
- 106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人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设立地役权的规则
- 107第三百七十八条在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的规则
- 108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间的确定
- 109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应当遵循的规制
- 110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 111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生效时间与登记效力
- 112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的形式要件与地役权合同的内容
- 113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概念
- 114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 115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及注销登记
- 116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流转的禁止性规定及例外
- 117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登记要件主义
- 118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
- 119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的用益物权
- 120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时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 121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消灭候的重新分配
- 122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准用
- 123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内容
- 124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 125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的注销登记
- 126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处理规则
- 127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的提前终止
- 128第三百五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地随房走
- 129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
- 130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
- 131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要件与期限限制
- 132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133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
- 134第三百五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出让金支付义务
- 135第三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限定规则
- 136第三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137第三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138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及划拨方式的限制
- 139第三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
- 140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
- 141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 142第三百四十三条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
- 143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个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
- 144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 145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 146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 147第三百三十八条征收承包的补偿规则
- 148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义务
- 149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地调整的原则禁止与特别例外
- 150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 151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 152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 153第三百三十二条不同土地类型的承包期
- 154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 155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 156第三百二十九条特许物权依法保护
- 157第三百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
- 158第三百二十七条被征收,征用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 159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的行使规范
- 160第三百二十五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规则
- 161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
- 162第三编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界定及其内容
- 163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的归属
- 164第三百二十一条孳息的归属
- 165第三百二十条从物随主物转让规则
- 166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 167第三百一十八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 168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义务
- 169第三百一十六条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 170第三百一十五条遗失物受领部门的义务
- 171第三百一十四条遗失物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 172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的权利负担消灭及其例外
- 173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 174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 175第三百一十条准共有
- 176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的认定规则
- 177第三百零八条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时共有物共有性质的认定
- 178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
- 179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行驶优先购买权的规则
- 180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181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 182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规则
- 183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分担规则
- 184第三百零一条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
- 185第三百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
- 186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权
- 187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
- 188第八章共有第二百九十七条
- 189第二百九十六条相邻权的限度
- 190第二百九十五条禁止进行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活动
- 191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放置废物和排放污染物
- 192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建筑通风采光日照建造建筑物
- 193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关系人利用相邻土地的权利
- 194第二百九十一条相邻关系通行规则
- 195第二百九十条相邻用水流水排水关系
- 196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法源关系依据
- 197第七章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 198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请求权
- 199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委员会职责
- 200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 201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限及行驶规则
- 202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确定规则
- 203第二百八十二条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 204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所有权和筹集使用规则
- 205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与撤销权
- 206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循的规则
- 207第二百七十八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
- 208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 209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 210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选择
- 211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 212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 213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 21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15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捐助法人所有权
- 216第二百六十九条营利法人和其他法人所有权
- 217第二百六十八条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 218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 219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所有权的范围
- 220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 221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知情权资料的查阅和复制
- 222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归属及权利内容
- 223第二百六十二条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 224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 225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 226第二百六拾条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集体范围
- 227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 228第二百五十七条国有企业出资人
- 229第二百五十六条事业单位的物权内容
- 230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的物权内容
- 231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 232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 233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所有
- 234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围
- 235第二百五十条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围
- 236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 237第二百四十八条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及行驶
- 238第二百四十七条国家对矿藏水流海域的所有权
- 239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四十六条国家所有
- 240第二百四十五条物的征用及其补偿
- 241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 242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
- 243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的专有权
- 244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的规定
- 245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 246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 247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竞合
- 248第二百三十七物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 249第二百三十六条权利人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 250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 251第二百三十四条厉害关系人的物权确认请求权
- 252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遭受的救济途径
- 253第三节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的时间
- 254第二百三十二条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取得的不动产再次处分时规则
- 255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 256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 257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 258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 259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
- 260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 261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 262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 263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 264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 265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 266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
- 267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厉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享有的权利
- 268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及效力认定
- 269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薄的法律效力
- 270第二百一十五条设计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 271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 272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 273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 274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 275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定
- 276第二章物权第一节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 277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 278第二百零七条平等保护原则
- 279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基础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 280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 281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
- 282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 283第二百零二条期间到期的确定
- 284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 285第十章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 286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 287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的准用
- 288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法定
- 289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290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 291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 292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
- 293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 294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 295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 296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297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 298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 299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300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 301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 302第一百周年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
- 303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 304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 305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 306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 307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308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 309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 310第一百七十五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 311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 312第三节代理终止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 313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 314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 315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 316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 317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
- 318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 319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 320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要求
- 321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 322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 323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 324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 325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326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 327第四节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 328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 329第一百5⃣️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 330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 331第一百5⃣️十四条恶意串通
- 332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 333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 334第一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示公平
- 335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 336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 337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 338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 339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 340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341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342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节第一百四十三条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343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 344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 345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 346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347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348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特定相对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349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 350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351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 352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 353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 354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 355第一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 356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 357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 358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格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 359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 360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 361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 362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 363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 364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 365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之债
- 366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 367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概念
- 368第一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
- 369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 370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 371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概念
- 372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 373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
- 374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
- 375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 376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 377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 378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 379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 380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 381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 382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成立
- 383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 384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385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386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387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 388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 389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 390第九十五条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
- 391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 392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
- 393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 394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
- 395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 396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治理机构
- 397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 398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 399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 400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
- 401第八十四条滥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 402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
- 403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 404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 405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利机构
- 406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 407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 408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 409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
- 410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 411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 412第七十三条法人的破产终止
- 413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效果
- 414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 415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 416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 417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 418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 419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
- 420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 421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 422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 423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 424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 425第六十条法人的责任财产
- 426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427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 428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
- 429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 430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 431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 432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 433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 434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 435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 436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 437第四十八条死亡日期的确定
- 438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 439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 440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 441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 442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 443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 444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 445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 446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监护
- 447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448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 449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