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于2005年6月2日进入重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模具钳工组长,其工资为3700元。2007年12月24日郭某以公司没有给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向该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郭某在该公司工作2年零6个多月,法院根据郭某在其公司的工作年限,判决该公司向郭某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1100元(3700×3=1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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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刘律师
云果德
不缴纳保险要经济补偿金
就这样ych
不缴纳社保怎样得到经济补偿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