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山海探索者
讲的太好了,很细节!
解甲轩律师 回复 @山海探索者:
感谢支持
听友228596187
在北京诶
听友334488259
讲得好
1788988agbm
你好
解甲轩律师 回复 @1788988agbm:
你好
1788988agbm
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