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12)忠实义务与股权代持(总第72期)

2018-07-28 15:04:06 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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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忠实义务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忠实义务。2017年)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013年)

【链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017年、2013年)

【链接1】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链接2】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五、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2012年)

2.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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