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人身险30讲,《保险法》学习笔记”,我是李玉柱,
现在保险投保基本都是电子投保,需要验证身份证,对于年龄不实的这种情况已经很难发生,但是也不排除特殊情况。
所以本期内容很简单,也很短,就是说说买保险过程中,因为年龄不实而造成的结果。
首先,
为什么保险公司对于年龄如此敏感呢?
答案很简单,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寿命与身体,而这两者和健康因素有直接的关系,而家康康呢,往往是随着年龄的增大,变得风险越来越高,
所以,保险产品对于年龄往往有两种限制结果,第一,是有些保险到某个岁数就买不了了。第二,保险的费率也都是根据年龄和性别划分的,每一个岁数都是不一样的,而年龄越大,费率往往也就越高。
所以,如果你报的小了,自然你相比正常也就少交费了,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这个时候就很难处理了。所以保险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一共三款,先看第一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应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这说的是什么意思呢?其实很简单,我们举个例子,假设某一种保险单上面规定投保年龄是0--55周岁,而这个时候一个人就叫他老赵吧,老赵的实际年龄是56岁,已经超过了投保年龄,而老赵买保险的时候说自己55周岁,保险也承保了。后来保险公司检查发现,原来老赵撒了谎才承保的,所以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看到了么,这是我自学习以来,第二次学习到保险公司可以解除 合同的地方,第一次,还记的么,也是未如实告知。
而后面适应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是什么呢?
这个其实也是我们学习过的。就是自从保险公司知道老赵撒谎之后,超过30日内不解除合同,就不允许解除了。另外,如果是老赵投保两年之后才发现,也不能再解除合同了。而如果保险公司在老赵投保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了这件事,那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还一定要赔偿。
下面是第二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第二款说的是什么呢?我们还说老赵,他依然56,但是他申报年龄时报的是55.而他买的这份保险的投保年龄范围是0--60周岁,保险公司发现时,这并不影响继续承保,所以这是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老赵补足差额的保险费。
如果老赵不补钱呢,这时候保险公司就要重新换算,原本老赵交的钱可能能保100万,这个时候发现老赵少报了一岁,只能保95万了,于是把老赵的保险金额调低了5万。
下面是第三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款说的和第二款完全相反,如果不小有人把年龄多保了几岁,那他交的钱自然也就交多了,保险公司多收的钱自然是要退还的。
好了今天的内容很简单,就是三种因为错误申报年龄导致的不同结果,如果你想和我一起学习《保险法》中的人身保险,欢迎你添加我的我微信。
天朗气清0
专业!逻辑思维清楚,表达到位精准
听友188540520
李老师:声音好听,讲得好,配讲稿!
沙溪岭
还配套了了文字解读,考虑得太周到了。谢谢!
沙溪岭
讲得这么好!太感谢了!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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