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是里“人身险30讲、《保险法》学习笔记,”,我是李玉柱,
之前我们有一期叫做“被保险人的一票否决权”,说的是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的终止合同。为什么呢?因为一份保险,可能会涉及到一笔数额巨大的金钱,而巨额金钱背后,最容易催生道德风险,所以,法律赋予了被保险人最大的权利。
但是,作为被保险人来说,有的时候并不能完全的觉察到此类事情的发展,所以,为了规避这种事的发生,法律从源头上,切断了此类非法手段获取金钱的方法。
首先,我们要学习的是《保险法》的第四十三条,此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中,因为当事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几种情况。
先看第一款: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一条其实在上一期我们已经提到过一点,它太重要了,我们解释一下。
首先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你想,投保人是谁呢?就是那个交钱的,也是主动去买保险的人,没错吧,而如果是投保人主动去伤害被保险人,法律当然可以怀疑,这份保险的成立之初,动机就不纯的,所以,为了不让这种事的发生,这种保险全都不会获得理赔。
好,再来看后半句,投保人已经交满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要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个其他权利人是谁呢?显然肯定不会是投保人了。
而这个规定,就又要说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了,第十六条第二款是这么规定的: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很显然,这里明确的排除了投保人,而这个其他人,首先是被保险人本人,其次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好了,这一款的结果已经很清楚了,我们再来看四十三条的第二款,这次不是投保人主动去伤害了,而如果是受益人主动伤害被保险人,结果是什么呢?
第二款的原文是: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这一款看似和上一条类似,但其实有着巨大的不同。什么意思呢?
你有没有发现,这一款中,虽然受益人故意对被保险人造成了伤害,但是这里可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只是免除了受益人的收益权。
这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造成伤害,而这个伤害符合理赔条件的话,保险公司依然需要进行理赔,只是,理赔金不会赔偿给受益人了。因为受益人丧失了收益权,那么理赔金应该赔给谁呢?
这么直接说结果,这就要分两种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身故,肯定是被保险人自己,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了呢,这部分理赔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进行法定继承。
而关于这个内容,以后我们学到受益人的时候还会讲到。今天只要知道是这种结果就够了。
好了,总结一下,今天学习了《保险法》四十三条,若投保人伤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理陪,但交费满两年的,只退现金价值。其次,受益人主动伤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将会失去收益权,但保险公司还是应该继续理赔。
今天的内容就结束了,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内容,或者想和我一起学习,可以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自由生命”下期见。
julie_b3
主播说话能否别憋着气,听老师讲完了,为老师觉得憋得慌,辛苦辛苦
猪猪侠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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