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概念
一、公民的扭送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二、拘传
特别关注: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情形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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