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11——股东(大)会绝对多数通过的四件大事
1.股东(大)会绝对多数通过的四件大事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2.决议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该四件大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表决权2/3以上股东通过。(2018年、2017年、2015年)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该四件大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链接:优先股的分类表决事项】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发行优先股;
3.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听友25086646
修改公司章程 增减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代表全体股东2/3 出席会议股2/3
听友24368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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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欣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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壊壊髣
黄老师辛苦了。分类总结记很好!
流苏习习
谢谢老师 老师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