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33——票据抗辩
1.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2019年)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也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2013年)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2015年、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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