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磨耳朵36——保证

2020-07-27 18:19:12 6794
声音简介

底限法条36——保证


1.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2017年)

【链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


2.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2016年)


3.保证方式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2018年、2017年)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2010年)


4.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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