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5——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两处重要规定
1.事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7年)
2.交付与权属变更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2018年、2017年)
【链接】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能够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听友234105055
刚好解决了我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疑惑
不学习不得劲
真好!
加油吖吖
揪耳朵这一句真的好可爱,瞬间清醒哈哈哈
胖喵_喵
揪耳朵了哟 好可爱
独孤山槐
接下来 揪耳朵了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