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磨耳朵9——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2020-06-18 17:38:53 4.8万
声音简介

底限法条9——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下列主体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2015年)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5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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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吖吖

谢谢黄老师

_淡嘫

十一表股 三一董事 监事提议

diamond_ig

谢谢黄老师 女神老师

悠悠_bp

董事少五少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