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9——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下列主体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2015年)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底限法条9——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下列主体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2015年)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加油吖吖
谢谢黄老师
_淡嘫
十一表股 三一董事 监事提议
diamond_ig
谢谢黄老师 女神老师
苦情少女
已读
悠悠_bp
董事少五少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