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26——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2010年)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8种)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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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退提议会计所,获报查账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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