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32——票据记载事项中的几个重要规定
1.付款日期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2018年)
2.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2013年)
3.票据保证
(1)提供票据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019年、2018年、2014年)
(2)
【链接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链接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链接3】出票时应当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否则票据无效。
4.授权补记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可授权补记,但金额属于支票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收款人名称不属于支票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2018年)
【链接】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西西_dda
老师,21年考试,能听这些20年的磨耳朵吗?
1350090nism
谢谢黄老师,考完感觉很好,主观题很多都是磨耳朵里的内容。这次考试一定能过
听友254036609
感谢黄老师,辛苦了
13319060t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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