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020-07-20 21:44:21 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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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的证明责任

投资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7年、2016年、2010年)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2.上市公司的证明责任

上市公司举证证明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017年、2013年、2010年)

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2017年、2013年)

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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