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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条款

大唐志学浏览:72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的第五个条款叫自杀条款啊。那么在学习自杀条款以前,我们先复习一下前边我们学习的第四个条款,叫复效条款。那么复效条款在人寿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比如说欠交保险费对不对,致使保险合同失去效力第一称之为合同终止,这个是中间的终啊,那么这个合同就处于终止期,也就是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时交了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给予了60天的宽限期啊。那么在宽限期里边这60天的时间里边还没有交到保险费,那么他这个保险合同就进入了终时期。也就是说暂时停止合同的效力啊。那么这个时间是多长时间了?是两年的时间,也就是说宽限期过来以后两年的时间这个时间成为中子期,是中间的中。

那么在终止期,保险公司也好,保险投保人也好,被保险人也好,怎么样可以进行复效啊?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同保险公司协商怎么样进行合同的复效。也就是说有两年的时间啊,可以进行保险合同的复效啊。那么我们国家保险法第七三十七条规定啊,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终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以后就是补交保险费以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释保险合同。这个我不是前面已经说过了,在两年以内可以复效啊,超过两年,保险人就有权利解释保险额目了对不对?那么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释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啊。这就是我们要给大家要说的第四个条款,复效条款啊。好,那么我们再来看,假如说投保人要进行复效,那么保险公司一定要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性证明。

比如说体检啊,要健康证明,这个体检报告。还有要付清欠销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还有比如说保单有借款的,要还清借款,那么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付效。好。那么我们今进入我们今天的第五个条款的学习,叫自杀条款啊。所谓的自杀,就是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行为啊。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成为自杀啊。那么在人寿保险合同当中啊,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的条款来规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自杀。

一般来一般的情况怎么样是不赔的啊,属于责任免除的条款啊。那么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这个方式来谋取保险金啊,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啊。但是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呀,对不对?有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件的打击或者心态失常也会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啊,并非是有意蓄谋骗取保险金啊。为了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各位看一下。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当中,都将自杀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但是啊,这里边看一下,但是同时又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已经实习后,这个时间一般的情况下是多少是两年时间。

就是在两年以后发生脱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啊。这句话我再稍微给大家说一下,就是说,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当中,把自杀怎么样已经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也是负责任的啊。保险公司是负责任的,但是要规定一个时期啊,也就是说投保以后在两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啊。那么投保以后这两年以后啊,投保两年以后被保险人自杀的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啊。那么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的计划对不对那么这一自杀的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怎么样?是非常非常小的啊。

因此,自杀条款的规定可避免就是既可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我们国家保险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啊。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以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记住后面这句话,但是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啊。这一点要记得,为为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怎么样?这个除外啊。那么该条款第二条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也就是说是成年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保险合同签订或者合同复效以后的两年以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责任啊。但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这就是今天我要带给大家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抗论条款里面儿的第五个条款自杀条款的内容。好了,今天的内容我们就在这儿

发布时间:2023-11-24 11: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