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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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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74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交所执行刑罚。第75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第76条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两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交所执行剩余刑期。第77条对未成年犯的管教和教育改造,本章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25 12: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