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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录用—用人单位不得进行就业歧视

人力资源刘老师浏览:1014

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我是刘老师。今天我们来讲招聘录用中的第四个案例,用人单位不得进行就业歧视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9年4月,小孙到某公司应聘程序员,经过三四轮的面试,该公司人事经理告知小孙,他已经被录用了,并已经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根据该公司的规定,新员工正式上班前必须前往指定的医院接受体检,体检确认身体健康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小孙体检后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公司拒绝录用小孙。那么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请大家进行思考。好。下面我们对这个问题来进行分析。首先,根据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规定,就劳动者就业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一些录用标准,不得以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程就业设置歧视性的一些相关限制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的标准招用人员简张或招聘广告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内容那么。在上述这个案例中,公司拒绝录用小孙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就业歧视。就业歧视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其他还涉及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其他疾病的歧视等等。根据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什么样的岗位新员工体检发现了乙肝病毒,HR可以不录取,或者录取了辞退员工也不违法呢?下面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下,除了下面提到的工种,其他工种都不可以因为这个理由来把员工炒掉。

即使你们不想要这个员工了,也只能在试用期找其他的理由不要不过乙肝普通的途径并不会传染所以大家有作为HR千万不要歧视它们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哪些工种可以辞掉也是不违法的第一个是直接接触这个食品的工作。第二个是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第三个是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相关职业第四个是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如果你的新员工入职后去体检发现它是乙肝如果它的岗位是涉及医药食品之类用人单位应当为他调换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而不是直接炒燃这样的做法很不人性化和科学管理。好,今天的讲解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发布时间:2024-02-09 04: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