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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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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由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尤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明确的规定。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二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三教养。四监禁。二夫妻离开住所地市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其次,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今天的学习就到这里,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什么问题,需要法律援助,可以在下方留言,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妞问答,三分钟百分百语音回复您的法律问题。如果你想第一时间收听节目,一定记得点击订阅。有问题你也添加微信,15588875320

发布时间:2024-03-14 00: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