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大家好,我是狐律师。

这两天朋友圈在热议一个案件啊,这个事情呢,是一个中国籍的女士在美国工作,她男朋友也是中国籍,也是在美国工作,两个人在驾车途中啊,是这个女士在开车,由于超速啊,速度达到了一百四十五公里每小时。这个速度非常高了,发生交通事故,这个男士呢就死在了车里。

还有的网站上说说这个女士当时应该是酒后驾驶。当然这个消息还没有被证实啊。不过我看到另外有消息说,在美国警方立案之后,这位女士迅速的上飞机跑回了中国。那么这个问题就来了啊,就是说他回到中国之后,中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

由于这个案件的信息还不够多啊,所以我们不是分析这个案件。我们假定一种情况,就是一个在美国工作的中国人啊,针对另外一个在美国工作的中国人实施了犯罪。导致他死亡,然后这个嫌疑人逃回我们国内,这个时候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是否有管辖权?

好提出这个问题之后呢,我来回答,我的答案是,有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有管辖权的。这是我国刑法的第六条到第九条规定的啊。

第六条规定我们简单来说叫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发生在中华人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犯罪,包括我们的船舶,航空器上的犯罪,我们国家都是有管辖权的,这个叫属地原则。但是这个事情发生在美国,所以第六条就不适用了,要适用第七条。

梦幻猪猪998

中国应该先把逃去美国的中国的罪犯抓回来

回复@梦幻猪猪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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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户评论

听友232173973

与律师商榷:本案不适用保护管辖,因为保护管辖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另外,普遍管辖、保护管辖貌似概念也混淆了。

DanzviL 回复 @听友232173973

主播说了第8条也不适用

听友499592917

终于更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