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男子吴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营场地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个判决有一定争议,争议点倒不是喂养流浪猫造成了他人受伤要不要赔,而是为什么羽毛球馆只承担补充责任,反倒是喂猫的员工肖某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这个案子,究竟是场馆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责任大,还是肖某没有看管好喂养的猫责任大,各有各的道理。
  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不管是场馆还是肖某,都没有想到,喂流浪猫还喂出了事,喂出了法律责任。
  一般人觉得,投喂流浪动物是爱心的表达,总觉得好心是不应该被辜负的。但问题在于,好心并不等于好结果,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屡见不鲜。此前北京一个案例是这样的:一位被流浪猫抓伤的受害者向投喂人索赔,法院认定,虽然投喂人并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但由于其长期固定投喂流浪猫,未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带来的危险,因此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还有一个案例是,一位公司员工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狗,后来一位老人被这些狗追咬并受伤。法院判令投喂者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会这样呢?偶尔投喂,并不会担责。但如果证明是长期的、经常性投喂,会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这个时候,如果动物伤人,就需要担责了。律师表示,“因为流浪猫狗没有主人,投喂人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致使流浪猫狗产生依赖,并活跃在这一特定场所,增加了此类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也就是说,投喂行为间接成了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此案中,肖某并不是偶尔喂一下这只流浪猫,而是将这只猫收养在了场馆,同事证实,肖某把猫粮放在碗里,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还为猫起了名字叫“土豆”,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所以,当猫造成了他人伤害的时候,饲养人不能置身事外。
  作为体育场馆的工作人员,他没有意识到,一只猫在球场可能带来的风险,场馆管理人员也无视了这种风险,至于说他们之间谁主谁次,这未尝不可商议,但无论如何,都再次说明,即使出于好意投喂流浪动物,也不能忽视风险和责任。
  除了要管束好饲养的动物,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之外,投喂流浪动物,还要小心看不见的危害。比如,如果长期定点投喂,使流浪猫群聚集在一定区域,如果不做绝育,流浪猫群增加,对自然界中鸟类和其他小动物的捕猎也相应增多,那么,对这一片区的野生环境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其实是喂养人看不见的。由此造成的邻里纠纷也时常发生。
  当然,喂养小动物,包括流浪动物,被指责伪善,也是不合适的。  
  看到流浪猫狗可怜无助的小眼神,很多人会感到如果不做点什么,就会生出愧疚感,这是一种同理心。这些心理的背后都有着生物学的原因,犯罪学家的一项研究表明,我们的同理心水平与物种无关,与我们感知到的对方的无助和脆弱有关。我们对小猫小狗的情感与我们对婴幼儿的情感类似,因为那种弱小无助就是可以激发人的保护欲和投喂心的。而保护和照顾弱小,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基于繁衍的本能。
  所以,越是长得像人类的,动作像人类的,情感上与人更密切的动物,越容易让人产生怜爱的情绪。这就是为什么同样是濒危保护动物,大熊猫永远比科莫多巨蜥更受人欢迎的缘故。
  人对动物的投喂,还有一种解释,远古人类为了获得食物,或者是驯化动物,而形成了投喂的需要,慢慢的,这种投喂也刻进了人类的基因。
  只是,我们的行为并不能仅出于本能驱使,还要关照到这些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关联,我们不是独立个体,不是一个个孤岛,对社会是有影响的。所以,喂,就好好喂,养,就好好养。喂养动物,其实跟做任何事一样,都有复杂性,强调责任感。  

_梦幻天使_

我就问问,谁赔偿猫了?人家在自己的领地溜达,被一个混蛋踩了一脚,身受重伤!有人赔偿猫了吗?猫没有猫权吗

回复@_梦幻天使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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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户评论

王雷_er

这都是什么道理?

草与禾

这和事实婚姻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