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狐律师。
最近,一个电影的选角通告引起了轩然大波,这部电影的暂定名叫做《操场》,他想拍的是“湖南新晃的一个真实的案件,邓老师被害被埋在中学操场之下,十六年之后才真相大白,凶手才伏法”这个真实的案件。
那么片方想拍这部真实的事件,把它拍成电影,但是家属方就觉得说,当年那个事情是我们家失去了顶梁柱,失去了一个亲人,全家非常悲痛。
经过这么长时间,快20年还是很悲痛。你现在把它拍出来了,我们现在家属看见这个电影,睹物思人就会造成二次伤害,那么这个是从情感上、从道德上,我们都非常理解和支持家属的这个想法的。
家属因此就委托律师与片方联系,但是片方没有回应。没有回应这个要求,所以现在家属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亲情对人都是很珍贵的。我们刚才说理解家属的这个在亲情方面的考虑,也特别理解他们的这个诉求,就是说别给我们家造成二次伤害。
那么我们说,网络是一个道德法庭,在网上能够聚集很多从道德角度来出发,来支持家属的这些网友们,有很多很多。
但是上了法庭,我们在法庭审案,他不能以道德为依据,还要以法律为依据。这个案子上了法庭,有几个角度去打呢这个案子?
我个人觉得有三个角度。第一个角度,也是大家都能想到的就是版权这个角度。这里我先说清楚,按照我国的法律,版权和著作权这两个词是相等的,我说哪个词都行。
从版权的这个角度出发去打这个事情,可是我们也要明确,就是说版权一个事情真实的发生了,发生在你身上,你并不对这个事件拥有版权。
你对作品拥有版权,就是说你要写成作品,这个作品当然不一定是一定要写下来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比如说,我录一个音频节目,讲述了我们家如何如何发家致富的一个事情。哪个编剧或者导演说我想拍这个,那么他就根据我的这个音频讲述,可能一两个小时,他想去改编成电影,那他自然要买我这个音频的版权,也就是我音频承载了这个故事的版权。
所以,只有作品才有版权。事件本身没有版权,要打版权角度,家属和律师必须证明,我们事先已经把这个案子的经过,做成了作品、音。
口头作品也好,文字作品也好,或者其他形式的作品也好。总之我们做成了作品,你是看我们作品之后,利用我们这种作品改编的,所以你必须向我购买版权,让我授权你去改编。
如果说家属这边从来没有形成任何作品,就是一个公共事件,靠新闻报道,那么片方那边通过新闻报道来改编的。我觉得这个案子打版权,恐怕走不通了啊。
第二就是说,我打名誉权,因为家属在访谈中也提到了,说有些事情、有些话我怕他瞎写、瞎编,这个是确实是有的。
因为作品就是电影,它是虚构出来的,很多对话都是编剧写出来的,而跟真实的十几年前、二十年前的对话是不一致的。
所以这个时候,也许会有名誉权方面的问题。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不是药神》拍完之后呢,原型陆勇就把片方告了,说因为你在片子里面,你把我拍成了一个唯利是图的卖药的人。现实当中我只是帮病友代购药,我不挣钱,我没有挣病友的钱。
但是你们片子里拍的那个人,前期挣了很多病友的钱,我觉得这不合适。所以,打名誉权是一条路,但是那个必须得在电影拍成之后,你要找到电影成品当中,侵犯了你的名誉权的地方。
那么第三条路就是隐私权,就是有些事情其实是真的,但是我就是不想让天下人知道我们家里的这个事儿,我们家人的这个事,所以你把它拍出来了,我不同意,这个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
第三条路就是走隐私权这条路。但是我觉得这个电影拍成之后呢,它的人名、地名可能都会修改,所以隐私权恐怕也很难打。
以上,是我对这个案子的看法啊,我觉得这个案子很有意思,我会关注这个案子。我要关注到,就是说在家属方的代理律师,他走的哪条途径?他去怎么去打这个案子。
我要深入的学习一下,关注及学习。有什么新的情况呢?我也会继续给大家通报。
好,今天讲这里,谢谢大家。
水贝h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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