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秦老师要和大家分享的问题是:
一位来自上海名叫哑谜的微信朋友通过微信给我提出的问题——我公司有一项应收账款,在2014年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客户乙公司还款,从发出催款通知起,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但是我公司一直没有采取措施(再发催款通知或诉讼等),事情一拖三年多,现在超过了诉讼期限,我公司这个债权损失该如何税前扣除呢?请秦老师给与解答,并说明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在目前企业的经营当中,也许很多企业经常会遇到同样的债权债务的纠纷,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债权会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再保护。按照最新的《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那么该单位2014年向债务人发催款通知书,乙公司不予还款,从知道他的权力被受到侵害起,三年内如果不起诉,法律就不再保护,再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或者要驳回起诉。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债权就很可能是会形成坏账的。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的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就有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该提供原始凭证、合同或者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来予以确认。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够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或者经仲裁机构裁决免予债务的。那么也就是说经追偿后没有办法收回的债权,我们应该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者是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证明,或者是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同时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的第15号公告当中就规定,企业这些资料从现在开始只需要留存备查,不需要专门送到税务机关去,也就是说你只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扣除就可以了。
那么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即便是明知诉讼到法院也会不予受理或者是驳回,那么我们也要进行诉讼,取得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法院文书才能够税前扣除。因此建议该单位对于已经过了诉讼期限的债权,应该还要走诉讼程序,取得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法院文书才能够税前扣除。
听友106167227
对于小金额的呢,诉讼的费用有可能都大于应收账款的余额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