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
1.基本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012年)
2.涉及划拨的建设用地(2013年)
(2)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不得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3.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支出的费用、应付建设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后,承包人就该项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2018年、2012年)
4.与留置权、质权并存
(1)一般规定
①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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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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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看登记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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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最优。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续期限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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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拍卖变卖价款要优先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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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实现两个途径:1 折价抵债 2拍卖变卖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