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事务;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8项),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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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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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1 自己利益受到侵害2企业利益,执事怠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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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涉及自身利益,才可要求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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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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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所:参与选择审计的会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