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六件大事”与兜底决议规则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未规定表决办法的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012年)
1886558nmyv
兜底 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一人一票,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1886558nmyv
六件大事除约定外,应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1886558nmyv
六件大事:名,范,地,不动产,知产,担保,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