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狐律师。
今天开封市鼓楼区对错换人生这个案子做出了判决,这个案子已经发了好几年了,大家也关注了好长时间了。这里面是许敏、姚师兵、郭威,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以及要求杜新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案子最后判的是由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等等各项费用共计798361.1元。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尤其是驳回了许敏、姚世兵对杜新枝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说父母对亲生子女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等权利的。而该权利基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的管理混乱,诊断行为不规范,导致两个家庭这个权利就没有行使成,这个新生儿被错报构成了重大的医疗管理事故,医院对此具有重大的过错,所以才会判决医院对许敏、姚师兵、郭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认定是在情理之中,与大家对过去之前信息的基础之上的自我判断是相吻合的。只不过大家就是说希望法院来明确一下是怎么算出这79万的,等待的是这样的一个赔偿的数额,而不是是否医院有责任。医院肯定是有责任的,大家对第二项是争议比较大的,就是杜新枝在其中没有责任。
而法院也做出了解释。第一就是说关于杜新枝自己修改了,隐瞒了乙肝病史这个行为。法院认为病例当中缺乏这样的一个报告单,这个并不能证明是杜新枝的故意所为。所以不能认定杜新枝在故意隐瞒乙肝病史这个行为在证据上面没有依据。
好,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我们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发生的什么样的情况呢?这个叫做客观事实。但是在法庭上,要用证据去还原它,形成一个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达成一致。那当然非常好,我们追求这种效果。但是很多时候没法达成这么完美的效果。我们只能认定法律事实,也就是客证据能够还原到什么程度,就是什么程度。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或者现有的证据太微少,没法完全证明的这样的客观事实不能被采信,这在法律上,就是法律事实。
在本案当中的法律事实就是说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杜新枝故意隐瞒自己的一个病史。所以你追究他的责任,我们不能判你成立。
第二就是网友非常关注的说不是错报,是偷报,不是说是报错了,是故意。你要抱人家孩子,相当于偷孩子说这个事情得处理。但是这个事情,前期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了调查,认为没有投孩子,也就没有立案。民事法院,就是民法院的民庭,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这个调查结果,根据卷宗。所以,认为说本案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偷换行为。故杜新枝也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里我就要说一句了,或者说提一点我的疑问,如果根据我刚才的分析就是证据不足以证实。也就是说法律事实跟客观事实没有完全吻合,我们按照法律事实来处理。可是这个时候,你应该写的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而不应该写不存在偷抱行为。
如果我是本案法官的话,我要写的就是经过核实,公安机关的刑侦案卷不构成案件。原告所主张的认为是偷报,证据不足,以成立,故本院不采信,不支持说杜新枝在其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会这样去写,我不会写,不存在偷抱行为。
无论怎么说这个引起轩然大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子终于有了一审判决。我估计应该还会有哪一方上诉,还会有二审判决,我们会继续关注这个案件。今天也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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