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
“禁买卖堆放”
严禁买东西、卖东西和堆放可燃物的地方
“中庭顶街上”
“中庭”:中庭内
“顶街上”:有顶棚的步行街上
“扶下方”:自动扶梯的下方
第二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管理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 除休息座椅外,有顶棚的步行街上、中庭内、自动扶梯下方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严禁堆放可燃物;
“门锁15秒报警”
门锁系统报警延迟时间≤15秒
第二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当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秒;
2.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3.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直营375 45行”
“直”:直线距离
“营”:营业厅
“行”:行走距离
“直营375”:营业厅内点到口的直线距离≤37.5m
“45行”:行走距离≤45m
第二十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当合理布置,疏散通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通安全出口;
2. 柜台和货架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设计疏散宽度或阻挡疏散路线;
3. 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4. 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7.5米,且行走距离不得超过45米;
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得穿越仓储、办公等功能用房。
心一正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