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文件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有:
1、认证机构对许可文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拥有所有权,应按照通用规则和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客户使用认证文件和认证标志进行控制,对客户误用认证文件和认证标志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2、当客户拒绝采取纠正措施时,认证机构应采取这些步骤:
1)解除签订的认证协议或合同;
2)情况严重时,把客户拒绝采取纠正措施及认证协议或合同已被解除的情况,通知认证监管部门;
3)寻求法律支持以便采取其他可能的措施。
3、对于未签订认证协议或合同即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认证机构可诉诸法律,由法院决定采取纠正措施。对于客户已经破产或有问题的产品已经停止生产多年,已不再能从市场上获得时,认证机构应寻求法律支持并通知认证监管部门和公共机构。
4、对于产品符合全部认证要求,并正确使用了认证标志,但后来发现存在危害的情况,如认证依据标准不适当、未预料到产品的最终用途(用洗衣机洗土豆)等,认证机构应与客户协商适宜的纠正措施,采取措施确保具有同样危害的产品不施加认证标志;需要时,与认证监管部门商讨,根据危害的性质和后果及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通过适当的新闻媒介将发现的危害公布于众;尽快修订认证依据标准以消除危害,并在标准修订 发布后要求所有获证的该类产品尽早满足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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