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纽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那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第一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对纽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纽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授案登记表和授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纽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纽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付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试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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