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滴记录法治进程,共同走进法庭内外,闽清法院与您相约《梅溪说法》为您讲述法在身边的故事。
一、在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首先来了解一组《一周法治资讯》
11月14日,闽清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黄建恒一行到闽清法院专题调研民事审判工作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情况。闽清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行亮参加调研。
11月15日,闽清法院选派金融审判团队干警至福州金融纠纷联动化解中心闽清工作站,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专题法律知识培训会。闽清县银行业协会、福州金融纠纷联动化解中心闽清工作站、闽清县各金融机构及兼职调解员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培训会。
11月16日,闽清法院先后前往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号司法建议”开展座谈交流。
11月17日,闽清法院开展“与法同行·健康成长”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闽清县实验小学100余名师生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阳光司法,沉浸式体验法治课堂。
二、听普法故事、品百味人生,接下来《以案说法》带您走进真实案例:
职工“监守自盗” 窃取废品铜块获刑三年
闽清一公司员工伙同其他同事多次秘密窃取公司废弃红铜块,欲又盗窃重达580斤的红铜块,终被发现受严惩。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废弃红铜块案,四名被告人均获刑。
据了解,被告人林某与贾某同是某公司员工,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二人在贪欲的驱使下利用工作的便利多次盗窃公司内的废弃红铜块,其中贾某负责用垃圾粉料掩盖红铜块,将其藏匿于垃圾袋中,林某则驾驶货车以运输垃圾为由,将藏匿的物品陆续运出公司放置于家中后,销售给废品收购店的毛某和江某,涉案铜块共计重达2000多斤。而毛某与江某明知该红铜块为他人盗窃所得,却贪图小利,仍在林某家中尽数收购该赃物来赚取差价。2023年2月,林某与贾某欲再次盗窃580斤重的铜块,持侥幸心理没有用垃圾粉料掩盖铜块而被公司保安发现并报警,最终林某和贾某均被民警抓获。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共计六万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毛某、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出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林某、贾某有期徒刑三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上述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
三、天下事、身边事、法律问题无小事,下面是《庞法官信箱》时间,让我们有请闽清法院的庞法官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执行过程中财产线索怎么提供?
近日,有听众朋友黄先生来电咨询,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要求其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黄先生于是来电咨询这财产线索具体要怎么提供。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义务。让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基于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一般都比较了解,更有助于法院实施精准的查人找物,节省执行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效率。
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应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相关信息应当准确、详实。比如提供不动产的线索,应有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信息;提供车辆线索的,应提供车辆的车牌号、存放地点等;若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线索,可以提供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开户行等;此外,还可以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知识产权、版权、公司股权等信息。
为了能尽快将案件标的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将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好的,今天的庞法官信箱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听众收听。如果听众朋友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电来函询问,我们的邮箱是mxshuofa@163.com;咨询电话:0591-2233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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