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2012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4个目标)
1、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
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购买范围、扩大购买规模、提升购买质量;
3、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
4、最终使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求。
【考点8】、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及范围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各级政府:民政(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绩效评估);财政(计划审核、经费安排、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需求评估、申报服务计划并实施)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企事业单位,前三者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原则: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范围: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特殊群体社会关爱、受灾群众生活重建。
【考点9】、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与监督管理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
1、编制预算。民政部门编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组织购买。公开招标。有两种特殊情况:
(1)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不能确定服务要求和价格总额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
(2)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签订合同。民政部门
4.指导实施。财政和民政部门o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2、切实加强过程监管;
3、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项目的结项验收;
4、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
5、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
6、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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