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奥书社|《重申自由主义》雅赛

1922

  《重申自由主义:选择、契约、协议》是英国政治哲学家安东尼·德·雅赛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991年。书中把“自由选择”视为自由主义大厦的基石,强调个人选择的无支配性与优先性。



内容简介
  在书的第一部分,以“松散的自由主义”为题,作者对自由主义思想的混乱和“学理上的变质”进行了考察。首先,作者认为自由主义之所以面貌模糊,根子在它的理论深层逻辑结构上,这个结构对于自由主义内容的众说纷纭是大有关系的。自由主义结构是由两个部分合成的。一是一个最大化公设,对于各种政治安排的评判,其依据是能期待这些安排对一个压倒一切的目标有多大帮助。二是遵守一条规则(或一个规则系统)。政治安排无论是为了什么目的而设计,都必须依照这条规则办事。一条最根本的规则,就是政策必须符合该国的宪法,或是正义必须得到伸张,或必须强制实行人与人之间的某些平等关系。一个政治理论的设计就是要促进目标的最大化,而同时又遵守规则,但是二者通常在其各自的边缘发生冲突,越是严格遵守规则,目标的最大化就越受到限制,反之亦然。自由主义既可赞扬某一特定的做法或体制,亦可对之加以谴责,其所以能如此含糊,原因就在于它的那个“最大化规则”的框架本身就是含糊不清的。广义地说,它的最大化目标是自由,而它的规则是自由的行使可以因为要保护他人的利益而受到限制。
  自由主义框架中的限制性规则表明,以保护利益的正当理由,可以对自由加以限制,而这种利益,同样也是包罗万象的。在松散的范围内,几乎任何利益都可以自称为某一不可侵犯权利的充分自由。自由主义框架中限制规则的传统版本是穆勒与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的损害原则,其精粹在于规定对他人的损害是对某人实施强制的正当理由,而且是唯一的理由。作者认为这一原则将政府的一切可能的行为分成两类,“一类是政府必须做的,另一类是政府不得做的,它排除了任何“中间地带”,避免了那种针对经挑选的目标实行自由裁量的行为有自行其事的空间。然而新自由主义对损害原则作出了新的扩大化的解释,损害不再是普通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损害原则开始与外部性联系在一起。现在使干涉合法化的不是行为者行为的不正当,而是受害者的利益了。这样一来,由于某一状态而蒙受损害,就可以成为充分的理由,依据损害原则要求补偿,而不是证明这一状态之出现是由于某人的不正当行为。甚至损害原则和“不予援助”合而为一,不做善事就可等于造成损失,所以竟然可以要求实行一些虽然本人要付出代价但对他人有利的行为了。作者认为这样的损害原则产生了一片丰腴的土壤,让种种要求扩大合法强制举措的政策纷纷滋长,政府裁量由此膨胀,权利体系变得更加流动飘忽。
  为了诊治这种理论上的混乱局面,作者在该书第二部分“严格的自由主义”中,提出了有关选择的三个原则,即个人主义原则,政治原则、无支配原则和有关社会共存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契约原则、优先原则、排斥原则。作者抛出这6块精雕细琢的基石,以图加固自由主义的预制构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种严格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秩序。在这些原则中作者重申了个人选择自由、契约自由、个人财产所有权这些自然权利,试图靠这些抽象的原则引导人们承担起与这些自然权利相应的义务,塑造出一个既在程序上合法,又在实体上合法的有限政府。


作品思想
  作者从“松散的自由主义”与“严格的自由主义”进行对照的角度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现代自由主义者迎合新的国家主义潮流,为内容广泛的再分配制度辩护。例如,新自由主义的代表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就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与“差别原则”。在“无知面纱”的假设下,他指出每个人都会对一种国家秩序作出公平的毫无偏袒的判断。人们不仅会对个人的一般权利持有一致意见,而且还会对再分配机制持一致意见,而这些再分配机制对穷人和后代应当是有好处的。对此,作者表示了深深的忧虑,视之为对一种建立在维护个人自主权和使强制最小化这类价值观念基础上的自由主义秩序的侵蚀。
  综观全书,可以看出作者对自由主义发展的流脉把握清晰,分析也可谓鞭辟入里。然而,作者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国家对社会经济全面介入归结为自由主义理论的松散,却明显是无视战后西方的政治现实。试图通过重申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来构筑一种新的政治秩序,也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想法。


作者简介
  安东尼·德·雅赛(Anthony de Jasay)曾就学于布达佩斯、珀斯(西澳大利亚)及牛津,于1948年匈牙利转为社会主义制度之时离开其家乡匈牙利。1957年至1962年为牛津大学纳菲尔德学院的经济学研究员。然后转而自1962年至1979年在巴黎从事金融及投资银行业务。近十年来定居于诺曼底。
  他的学术兴趣已从经济学转到了政治哲学,在这方面出了两本书,即《国家》(牛津:贝塞尔・布拉克韦尔,1985年)及《社会契约,免费乘车》(牛津:克拉伦顿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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