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专题之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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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慈善信托实施备案制

在我国于2016年颁布《慈善法》之前,具有公共利益目的的信托被称为“公益信托”。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要求公益信托的设立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规定受托人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变更受托人、公益信托终止后的清算报告等诸多事项均需有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核准,无形之中提高了公益信托的设立门槛。《慈善法》颁布后,慈善信托的概念被广泛使用。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只需受托人在设立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即可,备案的内容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慈善资产、慈善宗旨,其中监察人不是必须。慈善信托设立实行备案制,大大降低了设立门槛,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设立慈善信托的支持及行政管理上的简政放权。

2.慈善信托备案注意事项

因慈善信托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各地民政部门监管略有差异,业务熟练程度也有不同,所以同样一个慈善信托方案,有的地方可以顺利备案,有的地方无法成功备案。慈善信托要顺利完成备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备案时间与备案主体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慈善信托的备案期限为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备案义务人则是受托人。
2.委托人的财产与数量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委托人用来做慈善的财产必须是其自有财产,募集财产不能用来做慈善。针对委托人的数量,法律虽然并不禁止多个委托人,但从实践来看,如果同一个慈善信托中的委托人过多,必然会给慈善信托的设立和后续管理带来挑战。这就要求在设立慈善信托之前对委托人的数量加以斟酌和考量。
3.受托人的选择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或/和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具有优势,而慈善组织更善于项目管理。由于目前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实施细则仍然没有出台,信托公司目前无法开具捐赠发票等凭证,只有选择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顺利享受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将谁作为受托人对于税收的影响至关重要,在慈善信托备案时(其中要载明受托人信息)需慎重考虑。
4.慈善目的与受益人范围
慈善信托必须有明确的慈善目的,且必须符合慈善法等法律规范的要求。慈善信托可以没有特定受益人,但应当明确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5.监察人的设置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察人不是必设主体,但是考虑到慈善信托通常运行时间很长甚至永续存在,设立监察人也有其必要性。监察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机构。自然人履行监察义务受到健康、专业技能等因素制约,从履行监察义务的期限及专业性上考量,律师事务所、会计机构甚至专业公益机构可能是担任监察人更好的选择。
6.信托财产的管理
关于慈善资产,无论是现金还是股权,第一,必须实际交付或者转让给受托人。如果是股权慈善信托,可以先拿一些现金开立银行专管账户,用于接受股权收益。第二,信托文件中应当明确或能够明确每年计划支出数额。第三,慈善信托终止的,慈善资产如何处置需要在信托合同中载明,一般是按照“近似原则”转归慈善宗旨相似的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所有。
7.信息公开
2020年1月8日,民政部发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备案后的慈善信托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必要信息。因此,一旦该办法正式施行,慈善信托完成设立、变更等备案程序后,受托人应当在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届时确定的平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专辑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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