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对双胞胎过“漫水桥”溺亡,此事应该谁来担责?

2023-11-22 05:46

2023-11-22 09:37
这件事情应当由自己家里人来进行负责,因为双胞胎过河不小心溺水身亡是自己的责任,并不能怪罪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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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应该担责。

石家庄一对双胞胎过漫水桥溺亡,应该由家长来担责,因为景区的这个漫水桥桥的两端都有警示标志,桥上有水时禁止通行,但家长却无视这个警示牌,带孩子走伤了流水的漫水桥,导致孩子出现意外,落水以后溺亡。如果家长能遵守规则,看到警示标志以后,远离危险地带就不会有这个悲剧发生。

家长带双胞胎通过的漫水桥是一座古老的石桥,在没有水的时候桥面可以露出水面,人可以在桥上正常通行,但水大的时候河水就会漫过桥面,这时会有很大的危险性,所以景区在桥的两端设了警示标志,提醒游人调整游水时禁止通行。家长带孩子在景区游玩时,明明看到了警示牌却直接无视,这是造成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他们应该为此事担责。

家长在这个事件中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那就是带孩子走上漫水桥的时候,明知道漫水桥有风险,确认有两个孩子自由自在的奔跑在自己前面,根本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和照顾责任。当时他们通过漫水桥时,桥上的水深大约有30厘米左右,但水流很急,大人在这样的桥上行走都要小心翼翼,但他们却与孩子之间拉开了比较长的距离,而且孩子走在大人前面,被激流冲倒以后大人根本没有救援的机会。

两个孩子走在大人前端,被水冲倒以后,直接滑落到桥下的河中,快速的被水冲走,家长发现孩子坠入河中以后也跳进河中救援,但因为自己不会水,而且水流特别急,根本没有找到孩子,自己还差点溺水身亡。多亏周边群众及时伸出援手,把家长拉上了河岸。但双胞胎中的另一个看到哥哥掉入河中受到了惊吓,不小心也坠入河中,同样被激流冲走,最终也失去了幼小的生命。从整个事件的发展都可以看出是家长的问题,他们应该为此事负责。

八岁双胞胎儿童溺亡让人非常痛惜,在这起事件中涉及到儿童家属、桥梁养护单位、管理部门三方。我认为这三方对于这个悲剧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责任,只是责任的大小不同。在这里作为监护人,父亲监管不到位负主要责任。而负有桥梁养护单位的某中铁单位明知有安全隐患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作为桥梁的管理单位同样监管不到位。

回顾事情的发生过程,作为孩子的家属有不可推卸责任。事发当天爸爸和舅舅带两个孩子玩耍,几个人通过漫水桥的时候,河水已经漫过桥面有30CM。但是由于爸爸的粗心大意,没有意识到潜在危险,让两个孩子单独在前面嬉闹玩耍。湍急的大水冲走老大,爸爸跳入水中去救。舅舅没有看好老二,老二也被水冲走。由于二人缺乏救援能力,两个孩子溺水身亡。这起事件中,我们虽然非常同情这位父亲。但是最大得责任还是父亲,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当时的水已经漫过桥面,并且保护索也破损。在涉水过桥时没有抱起孩子或者抓住孩子的手,让孩子冒险过桥 ,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



事后家长指责公园管理存在问题,铁索栏杆存在缺失。这个问题确实存在。这座桥的维护保养已经在五月份承包给中铁某公司,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桥两侧的保护锁是破损得。该公司表示,他们在今年五月份承包了这座桥,当时由于桥面一直有水,导致无法维修。但是现场设置来警示牌,同时也安排保安提醒过桥的群众。但是严格意义来说,维保单位的工作并不到位,虽然不能维修,也应该通过其他方法来弥补,在高危期要禁止通行。



作为这座桥的管理单位也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并不是承包出去就没有任何事情,应该对维保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督促他们有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要存在安全隐患。

家长和管理者双方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又调查这座桥有水时不允许通行。家属则认为,除了看护不到位之外,“漫水桥”的铁索护栏多处缺失,也是造成这起意外的原因之一。生态区或者运维单位作为管理者应当及时排除隐患,保障园区安全,除了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外,还应当安排安保人员进行看管。如果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孩子还是未成年,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看管和照顾的职责,因为家长的疏忽造成孩子遭受损害的,家长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双方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带孩子出外出游玩,不管是多么安全的地方,大人都应该跟随在孩子的左右,避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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