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

2023-12-02 17:42

2023-12-02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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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条款中并不能找到一个完善的统一的法律定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仅仅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一: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概括来说,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应当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从本条款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三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激励的标的是什么?很显然,股权激励的标的应当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二个内容,激励的对象是谁?很显然,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第三个内容,激励的期限的特点是什么?是长期性激励。这就是国家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定义。
  但是,股权激励并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事实证明,非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需求更加紧迫。但是,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定义做出明确的界定。
  二、现有书籍中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定义的观点
  由于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够成为股票,非上市公司不能成为股票,只能成为股份或者股权,所有,从法律上将,非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定义是不能引用上市公司的法律定义的。如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定义
  现在,多数书籍是这么阐述股权激励的定义的: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其实,我们认为,这种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是不准确的,从表面上看,股权激励好像是股东给与职工股权,职工成为股东,然后参与决策,享受分红,承担风险,从而长期的努力为公司工作,但是,这只是描述了股权激励表现出来的现状,并没有阐明股权激励的实质本质,所以,这种定义是不准确的。
  三: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
  我们认为,首先,股权激励存在标的,股权激励说白了其本质应当是一种交易,一种权利义务的交换,相信,并没有任何一个老板会愿意将自己的股权随意的毫无价值的送给与他人,凡是给与他人股权的,都是有一定目的的,都是有所求的,都是一种交易的结果,一种权利义务平衡的选择,所以,股权激励的定义中首先应当就标的做出陈述。其次,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要阐明交易的对象,权利义务的双方,也就是非公司股东,再者,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应当阐明这种交易的目的性,也就是就是希望职工长期性的为公司进行努力工作。
  所以,借鉴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能成为股票,所以,我们可以将上市公司的股票与非上市公的股份统称为股权,那么,涵盖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定义应当是:公司或企业以本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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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做一个股权激励计划,你们老板在一定条件时(激励对象工作一定年限、或公司业绩达到一定程度时)将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合同一般与激励计划配套,在实际授予时签署简单的股权转让文件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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