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753集 晋纪十一 晋愍帝建兴二年(甲戌,公元314年)

2020-08-06 21:00:22龙庙山精品故事12:40 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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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晋纪·淝水之战的作品评析

前秦王苻坚在王猛的辅佐下,将前秦治理得有声有色,也征服了周围很多的小国,国力强大,苻坚的名望也越来越高。东晋无论多么弱小,在南北朝人的眼中,终归是正朔之所在。苻坚在自信自满的时候很自然就想到了伐晋。他的心腹谋臣王猛在临终前曾经劝谏他不要起意南征。但是在公元383年,苻坚终于还是决心要和东晋打一仗。 这场仗打得几乎全无悬念。 苻坚的臣下、亲人无一赞成出兵,时人非常清醒地看到前秦的庞大架构中缺陷多多,臣服的诸国各怀异心,而东晋远不如苻坚以为的不堪一击。可是苻坚这一次非常坚定,或者更准确地说,这就是一意孤行。 最初交战双方的情况和苻坚想的差不多,数十万大军的声势也让晋军畏惧。但是刘牢之和梁成一战,前秦军败了东晋军胜了,东晋军开始有了信心,而寿阳城里的苻坚已开始草木皆兵。其后的淝水一役,前秦军还没怎么打就已经兵败如山倒。《资治通鉴》列于不同时间顺序下记载展现了苻坚在战争前后迥异的心态,对比读起来甚至有点残酷。 但是在这次记述得相当简单的战争中,苻坚确实要负主要的责任。这是一个关于知人知己的反面例证,联系到《资治通鉴》写作的初衷,作者是要明鉴君主在认识和判断上的错误可以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

你是怎么看待“资治通鉴”要以三家分晋作为开篇的?

一个是周王不守礼,周朝便名存实亡了。另一个就是孔子编著的《春秋》的延续,时间上又有些延后,“不敢”直接续。

为什么《资治通鉴》是从三家分晋开始写的呢?

因为司马迁根据有记载的史书,最早的就是三家分晋开始,所以只能从三家分晋开始了。

为什么《资治通鉴》是从三家分晋开始写的?

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作者为了让剧情更加的迷离扑朔,从而去打动人,让更多的人去观看它。

资治通鉴 周纪译文

原文:文侯与群臣饮酒,乐,而天雨,命驾将适野。左右曰:“今日饮酒乐,天又雨,君将安之?”文侯曰:“吾与虞人期猎,虽乐,岂可无一会期哉!”乃往,身自罢之。韩借师于魏以伐赵, 文侯曰:“寡人与赵,兄弟也,不敢闻命。”赵借师于魏以伐韩,文侯应之亦然。二国皆怒而去。已而知文侯以讲于己也,皆朝于魏。魏由是始大于三晋,诸侯莫能与之争。使乐羊伐中山,克之,以封其子击。文侯问于群臣曰:“我何如主?”皆曰:“仁君。”任座曰:“君得中山,不以封君之弟而以封君之子,何谓仁君?”文侯怒,任座趋出。次问翟璜,对曰:“仁君也。”文侯曰:“何以知之?”对曰:“臣闻君仁则臣直。向者任座之言直,臣是以知之。”文侯悦,使翟璜召任座而反之,亲下堂迎之,以为上客。 翻译: 魏文侯(魏斯)和群臣饮酒,兴致正高时,突降大雨,文侯命令马上备车前往近郊。左右侍从劝说:“饮酒正在兴头,天又下雨,国君要到哪里去?”文侯回答:“我事先与虞人(管理山林的人)约好打猎,饮酒虽乐,但怎能失约呢?”于是起身前往,亲自告诉对方,因下雨,取消打猎的事。韩国向魏国借兵攻打赵国。魏文侯(魏斯)说:“我和赵国情同手足如兄弟,不能答应你。”赵国又向魏国借兵攻击韩国,魏文侯同样拒绝。韩、赵两国使者皆愤然辞去。事后,两国得知魏文侯的外交政策,都开始向魏国朝贡。自此,魏国开始强大,其他诸侯国不能跟它争锋。 魏斯派乐羊攻打中山国,攻克后,封给儿子魏击。魏斯闻群臣:“我为君如何?”大家皆回答:“你是仁德的国君。”只有任座说:“国君攻克中山,不将它封给弟弟,却分给儿子,怎么能称得上仁德呢?”魏斯大怒,任座匆忙告辞。魏斯再问另一位大臣翟璜。翟璜回答:“国君是仁德的君主啊!”魏斯再问:“你怎么知道?”翟璜回答:“臣听说只有国君仁德,臣子才可能正直。刚才任座言辞正直,我才得以知道。”魏斯大悦,派翟璜速召回任座,亲自下堂迎接他,待作上宾。 魏文侯的性格特点: 重信用,守承诺,体恤下属,宽容胸怀。一个君王在大雨的时候还能记起和臣下的约定,而且不管风雨多大也要亲自和猎场官员说明。

司马光的《资治通鉴》以“三家分晋”为开端,原因是什么呢?

这样就可以给全书定下基调,然后也就可以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可以让人们吸引三家分晋的历史教训,一定要恪守礼制 。

为什么《资治通鉴》以三家分晋开始?以及臣光曰的意义?

第一问不知 臣司马光说,可以认为‘曰’是认为的意思

司马光为什么以"三家分晋"作为《资治通鉴》的开篇

《资治通鉴》是以战国时期为开端写的,而战国开端的标志性事件就是三家分晋了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

下面是最新的义务教育法,你对照一下就应该可以得出答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

魔域血魂

亲,血统是不会对以后合血魂产生影响的,跟宝宝转世次数一样,只是加分的一个项,跟合别的项不相关,血统满了一样可以合别的项。 第二个问题没搞懂是什么意思,要不被追回,直接结交商业交易最安全。不会被追回。 要是不是商业之间,卖家的账号是异地登陆等别的情况,是可以以账号被盗为由向GM提出申诉追回的。买东西要小心,反正一句话,没有便宜的事。。。要是有什么不清楚的,欢迎追问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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