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家庭中的心里抚养(上)

2020-10-29 23:02:32青春叛逆期家庭教育10:2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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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给六个月孩子找个好家庭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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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变故,无力抚养残疾孩子

如果是我的孩子,我要饭都会养他爱他,送福利院,亏你讲得出,太自私! 你懂个P,就知道指责别人,真希望你孩子就是残疾.不过你问的问题我也没主义,应该可以的,建议你到相关机构去咨询一下,这样答案更让你满意

为什么离婚,法庭上男人都不愿意要孩子抚养权?

您好,关于说男方不要孩子的问题,有多方面原因。不过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当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前提。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一般以孩子的利益为判决的方向。孩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会判给女方。二到八周岁的孩子,法院会比对夫妻双方的综合情况。孩子年满八周岁,还会询问孩子的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我因家庭困难,需要给孩子找个好人家抚养

既然生了就尽量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倘若小孩子送到别家,遇到好人也罢,遇到不好的人家,或者放到福利院寄养,都是对小孩的成长发育有很深影响的,望三思啊。

没有领结婚证 有一个孩子 孩子才7个月 家庭合不来 女方想带孩子走 可以向男方要抚养费吗

可以要,但是对方给不给是一个未知数。因为你这样做,实际上等于孩子的抚养权被你直接要去了,男方是否答应?如果男方愿意孩子让你抚养,那么他给你一定的抚养费也很正常。但反过来,如果他想要养这个孩子,这事情就很难谈得拢。

两个孩子离婚各抚养一个,谁都不给谁抚养费,离婚内容抚养问题怎么学?

您好,您的这种情况,离婚内容关于抚养问题可约定如下: 1、婚生子/女A由甲携带抚养,跟随甲生活;婚生子/女B由乙携带抚养,跟随乙生活; 2、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一、夫妻离婚后,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子女的年龄相当,抚养费开支大体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各抚养一个子女,相互不再支付抚养费。二、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另一方,或者子女的抚养费开支并不对等,这样即使各抚养一个子女,另一方也可以仍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差额。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各抚养一个子女,相互不支付抚养费的,特殊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出现重大开支的(例如,突发某种重大疾病),就重大开支部分,仍然可以要求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孩子抚养

建议:根据我办理这么多年离婚案件的经验,如需要抚养小孩,趁现在还没诉讼,就把小孩带在自己身边,不让对方接触到,到时候法院无论判决抚养权给谁,小孩在您手上,您就掌握主动权。同时,积极准备证据,争取在法律上得到法院认可,就更佳了。

无能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您好,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用

无力抚养小孩

当事人上分无力抚养子女,可以由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亦或是成年兄姐担当这个孩子的监护人。 如果以上都没有,可由孩子父母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之女手续。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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