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目由喜马拉雅独家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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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许诺
作者: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助理教授唐高洁
节目文稿:
打开任何一个搜索引擎,搜索中国离婚率,都能看到各种网站在为中国年年高企的离婚率忧心忡忡,甚至有文章表示,中国离婚率超40%,这其中不少文章其实是在教授网友在婚姻脆弱的现代社会该如何维持爱情。但是,数据显示即使是被认为思想浪漫、崇尚自由恋爱的80后,婚姻仍然非常稳定,离婚率远低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
事实上,我们常在媒体中看到的动辄超过30%的“离婚率”是错误的,由当年离婚人数除以当年结婚人数计算而来。很明显,结婚和离婚是两个不同人群的选择,这一计算方法得到的“离结比”其实没有任何意义。
目前,对于一国或一地区的婚姻稳定性衡量的主要指标为粗离婚率,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衡量婚姻稳定度的指标。粗离婚率一般表示为当年离婚对数除以总人口的比例,但总人口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人群并不具有离婚风险,包括未成年人和未婚的成年人。以总人口为分母的粗离婚率的高低不仅仅取决于离婚对数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人口的年龄结构和婚姻的普遍性。因此,粗离婚率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地区婚姻稳定程度,但并不准确。在人口结构变化较快的时期,以及在与其他人口结构差别较大的国家进行国际对比时,粗离婚率可比性较差,并可能带来错误的理解。
对婚姻稳定度更细致、更准确的衡量,应该是看婚姻的持续。婚姻持续的衡量一般为在一段时间内结婚的夫妻,婚姻持续10年,20年……甚至终身的比例。以美国和中国为例,若仅看粗离婚率,中国离婚率上升很快,目前甚至已经“赶英超美”。中国2019年的粗离婚率为千分之3.3,高于美国的千分之2.9。
若看婚姻持续率,普林斯顿大学谢宇教授的一篇文章使用近几年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分析发现,美国在结婚5年后,超过10%的夫妻会离婚。结婚20年后,将近45%的人会离婚。日本夫妻的20年离婚率则为15%。但中国人结婚后5年离婚比例低于3%,20年离婚比例也不到5%。即便是80后,也只有不到8%的人离婚。通过国际比较可以看出,实际上,中国的婚姻稳定性远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中国的真实离婚率是极低的。
下面我们再说说离婚程序,现实情况是:登记离婚易,诉讼离婚难。
中国实行双轨制的协议离婚制度,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在夫妻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务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登记离婚比较容易,携带必要的证件即可当场离婚。
但是,如果夫妻二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家庭暴力、财产转移等情况,便需要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诉讼离婚手续相对复杂、时间长,并且不一定能离。目前法定离婚理由仅包括:分居满两年、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一方有婚外同居情形、赌博等。
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因为“感情破裂”离婚,但在现实中感情是否破裂却需要由法官来裁量。这不仅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判断,根据中国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取决于原告的证据提供情况。在诉讼离婚中,法官往往需要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不是短暂的,而是长久的、彻底的、没有和好可能的才会判决离婚。
多种因素综合下,目前诉讼离婚的一审“判离率”在35%左右。在深圳,所有准许离婚的案件中,第一次起诉与第二次起诉、第三次起诉分别占比为14%、85%、1%,大部分诉讼离婚成功的人都需要经历二次诉讼,历时超过一年。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婚姻冷静期作用于协议离婚。婚姻冷静期实施后,协议离婚的程序增加,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如果在冷静期内其中一方反悔或对离婚协议不满意便需要重新谈判,增加了离婚的变数。在谈不拢的情况下,双方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因此,在民法典实施后,采取协议离婚的夫妻应该会变少。
虽然协议离婚变难了,但是《民法典》又明确提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之前,离婚时间较为不确定性,想离婚的人无法预测离婚的进程。分居相对较为容易实现,虽然预期离婚时间仍然很长,但为想离婚的人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可以离婚的进程。
我们需要怎样的离婚政策?
唐高洁教授认为,中立看待离婚问题,减少对离婚的污名化和歧视。幸福的婚姻是很多人的愿望和预期,但是,不幸的婚姻总会存在。这既是概率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婚姻的幸福度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这其中包括运气、性格、对婚姻预期的准确程度,也有双方的经营。离婚是认错和止损的一种方式,不应该被过度解读或简单地认为是好或坏。
将离婚的自主权交给当事人,减少对协议离婚的审核。
首先,目前家庭规模缩小,夫妻关系越来越重要,个人追求自由、高质量的婚姻这一趋势不可逆转。
第二,对于婚姻质量感知最准确是夫妻二人,其外的第三人有信息鸿沟,在短暂的审理(核)期内很难了解婚姻的全貌,缺乏做出是否离婚判断的完全信息和情感了解。
对于单方离婚的诉讼,提高一审判离率,简化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缩短诉讼离婚时间。
在离婚谈判中,想更快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更愿意为离婚做出妥协。因此,如果增加离婚的难度,或增加离婚的谈判时间,很有可能会导致相对弱势那方的利益受损。完善相关法律,增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法院和民政机关的工作重点应从审核当事人是否“感情破裂”转移到帮助双方合理、公平地分配夫妻财产和抚养权,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目前,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存在“举证难”、“获得补偿难”的困境,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各方面不断努力,不断完善。
家庭事务宜“疏”不宜“堵”,积极推广各阶段、多方面的家庭辅导。所有人际关系都需要双方的诚意、努力和沟通技巧,越亲密的关系,对维持关系的能力要求便越高。为未婚和已婚人群在感情经营、子女教育等问题上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培训,有助于帮其建立稳固、安全、幸福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