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58 第2辑36——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行为事实的审查判断

2022-04-29 13:28:43IPR靳恺凯05:47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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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行为事实的审查判断

——申请再审人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淄博金帝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侵犯邻接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453号


各位早上好!

今天分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二辑中的36审判规则。

今天的审判规则是关于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行为事实的审查判断


在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纠纷案件中,由于音像制品上权利人的复合性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音像制品制作者证明侵权行为成立具有一定的难度。


在申请再审人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文化公司)、原审被告淄博金帝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帝购物广场)、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辽宁音像出版社)侵犯邻接权纠纷案 [(2008)民申字第453]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此类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行为事实的审查判断问题。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天中文化公司对其制作发行并由孙悦演唱的《孙悦-百合花》CD光盘中涉及的9首曲目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2006427日,天中文化公司在金帝购物广场购买被诉侵权光盘一盒,金帝购物广场开具了载明“VCD光盘的销售发票一张。该光盘彩印外包装标注红牌出场 三星争辉,其中盘芯四为孙悦B”,盘封印有孙悦演唱的歌曲名称,其中包括天中文化公司主张权利的上述9首曲目。根据该光盘的生产源识别码及出版版号显示,该光盘复制、发行单位分别为佳和科技公司和辽宁音像出版社。天中文化公司以佳和科技公司及辽宁音像出版社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天中文化公司享有上述涉案9首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金帝购物广场的销售发票注明“VCD光盘,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光盘从金帝购物广场购买。虽然被诉侵权光盘为VCD制品,天中文化公司的权利曲目为CD,但同一音源可以在不同格式之间相互转换。涉案被控侵权光盘VCD中的涉案9首歌曲,均标明是孙悦演唱,与天中文化公司主张权利曲目的原唱相同。佳和科技公司、辽宁音像出版社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复制的涉案歌曲具有合法来源,故应认定被诉侵权光盘中的9首曲日与天中文化公司制作的《孙悦-百合花》CD专辑中的相同曲目系出自同一音源。被诉侵权光盘上印有辽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字样,载明的SID“ifpi v103”系佳和科技公司所有。辽宁音像出版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得到合法授权,佳和科技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复制的被诉侵权光盘系他人所为或者存在免责事由。三被告侵犯了天中文化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遂判决佳和科技公司、辽宁音像出版社共同赔偿天中文化公司经济损失225万元。佳和科技公司提起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佳和科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519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关于天中文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曲目录音制作者权的证明问题,天中文化公司为证明其享有该项权利,不仅提交了其与悦之声公司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及表演者孙悦的担保证明,还提供了合法出版物《孙悦-百合花》专辑。根据上述协议、担保证明及合法出版物上载明的版权管理信息,可以确定天中文化公司对孙悦演唱的涉案9首曲目,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天中文化公司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影响天中文化公司行使诉权。关于销售发票与被诉侵权光盘的对应性问题,天中文化公司提供了其购买的被诉侵权光盘及金帝购物广场开具的销售发票,该销售发票能否作为天中文化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应根据相关案件事实进行审查。金帝购物广场对其出具的销售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销售发票与被诉侵权光盘之间没有对应关系,该举证责任应由金帝购物广场承担。关于佳和科技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明问题,根据被诉侵权光盘上的版权管理信息,可以认定该光盘由辽宁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佳和科技公司复制。佳和科技公司、辽宁音像出版社在原审时,仅以其复制、发行的被诉侵权光盘中孙悦演唱的9首曲目系从网上下载,并非复制于天中文化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提出抗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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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录制有声小说算侵权吗

未经允许的算侵权。将他人小说上传网络分享是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自己录制有声小说算侵权吗

法律分析:未经允许的算侵权。将他人小说上传网络分享是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打网上无法复制的小说算侵犯版权吗

算,没有作者授权都算

录制别人的视频算侵权吗

法律分析:录制别人的视频不一定算侵权,但是未经本人同意发布在网上或者社交网络,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是触犯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如果构成侵权,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录制有声小说,放到网上分享,会对作者造成侵权吗?

制作有声读物属于改编权的范畴,小说的改编权,一般都被小说平台获得了,如果你的作品流量大了,会被下架或索求赔偿。 你可以去有声平台领取录制任务。

录制民间童谣侵权吗

侵权。不能由他人演唱或演奏,因为别人可能有表演权,也不能是经典老歌,因为经典老歌可能著作权还没过期。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这里案例很多,比如在超市购物,被怀疑盗窃而找到搜身。

小学生强制剪发,侵犯了他们什么权利?

强制剪发侵犯了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身体权! 一个学生在校时享有的部分权利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法规,学生在学校的时候,可以享受以下的种种权利。   教育权 有的学校处理违纪同学时采取停课的处罚,这侵犯了未成年人享受的教育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如果老师一时生气打了违纪的同学,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因校舍或教学设施发生倒塌、脱落等造成同学伤亡;同学在课堂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学校在用药时没尽到说明、保护等义务而发生伤亡,这就侵害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老师让你罚站、放学后禁止回家,或强迫学生购买物品,这侵犯了未成年人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肖像权 如学校使用你的照片作为解释错误行为的说明,这样做侵害了你的肖像权。   名誉权 一名胖乎乎的同学因考试成绩低,被老师嘲笑为“蠢猪”,这侵害其名誉权。   隐私权 如果学校、老师私拆了你或其他同学的信件,或者张榜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列名次,这实际上是侵害了你或同学的隐私权。   独立财产权 因违纪被老师没收了课外书籍等物品,学生的独立财产权因此被侵害。   生活获得照顾权 寄宿学校的老师,如果没有及时地救助患病的同学,那么,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生活获得照顾权。   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有的学校、老师经常罚表现差的同学去干学校、班级的脏活累活,这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荣誉权 一位小学生创作的歌词被音乐老师修改后,在参加评选中获了奖。但是,学校却以学校的名义,领取了证书和奖金,这种做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荣誉权。   著作权 学校将一位学生的作品寄给出版社。不久画册出版了,但本人并没得到样书和稿酬,这侵犯了这位同学应享有的著作权。   平等对待权 一些学校在同等分数线上只招收男生而不收女生,这种做法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平等对待权。 在此呼吁大家保护学生合法权利

复制名人字画是侵权吗?

侵权的前提是复制后用枯贺搏于经营活动,简单讲就是赚钱,如没祥果你复制的 名人字画 没有用于拍迟经营活动,就不属于侵权

自己录制有声小说算侵权吗

未经允许的算侵权。将他人小说上传网络分享是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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