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第十七章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2021年厚大法考-民法-119必背-张翔

2023-07-08 11:00:39厚大法考官方18:2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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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实行什么的归责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

侵害名誉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侵害名誉权要看是否造成实际的损失,如果造成实际损失了,才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没有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孩子公园戏水溺亡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公园属于开放式、公益型公园,游客可自由出入游玩。如果公园管理处在河边多处设置了警示标志,尤其在河边设有醒目警示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民事赔偿中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侵权责任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赔不赔

你好,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需要赔偿的,纯粹的经济损失也是一样要赔偿的

我孩子在学校被同学用石子划伤脸部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蜜昨天突然问我如果我儿子的脸被同学抓伤了,我会怎么做,我当时想都没想就说找那个同学理论。但是闺蜜给我分享了一个故事,故事中宝妈的做法令人深思。 故事:上手工课的时候,老师做了一个纸扇子,下课后老师送给了小杰,可是小严也很喜欢这个扇子,于是小严就和小杰开始夺扇子,争夺之中小严不小心抓伤了小杰的脸。老师请了他们的家长,小严的父亲还一脸无所谓的样子,既没有道歉也没有安慰受伤的小杰,态度极其傲慢。但是作为受害者小杰的妈妈虽然看到儿子受伤很心疼,但是还是强忍着心痛,要求儿子和小严握手言和,保证不再和同学打架动手,而且她还自责的说:“养不教,父母之过”。这位妈妈的做法真是令人动容,很是使人深思。 对于孩子被同学欺负,一些妈妈表示肯定会要个说法,还有一些说孩子之间让孩子自己解决,但是很少有人想到这也有大人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卫生间意外摔倒,责任由谁承担,学生在校摔伤的赔偿责任

学生在学校卫生间意外摔倒,责任由学生和学校共同来负,学校负管理不善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 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 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在校摔伤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你说的情况学生在教室里摔伤,学校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责任,没有尽责,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 残疾赔偿金 ,医疗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

当前,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给学校造成的负担,同时能较好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合法而有效的途径是(  )。

B 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参加责任保险,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是减少学校负担又能较好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合法而有效的途径。

大学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一、大学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学校侵权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法规 均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的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均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 ①因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及生活设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②学校应承担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果因学校未尽管理义务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③学校应履行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对他们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如果因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由学校承担责任。 ④学校负有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履行义务时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做好工作,并应尽责。一般来讲,年龄越小,其行为能力及认知能力就越弱,学校的责任就越重。 2、未成年学生、幼儿 监护人 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此处不包括学校,学校如果需要履行监护义务,必须和学生的 法定监护人 有书面的委托协议。 3、第三人的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的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对第三人责任均作了一定的规定,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什么是校园侵权 校园侵权,是指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事件,也称为校园伤害事故。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受害主体小的特定性。 (2)损害地点的特定性。 (3)损害时间的特定性。 学生首先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在家休学的学生不应当包括在内。其次,由于大学生为成年人,应当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学生”,幼儿园的儿童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生,但由于是未成年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所以应当为此处的学生,至于在中小学学习的成年人,虽不是校园侵权的主体,但考虑到其易受到外界侵害的特点,与未成年学生类似,可以类推适用校园侵权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大学作为半社会的一个校园,侵权仍然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而学校侵权的责任主体还是有很多种情形的,比如学校内部的人,甚至外部的人也有可能造成学校侵权,都给学校的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应该确保学校的正常秩序。

我是一名中国公民,我应该承担的责任

公民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履行很多项义务。在宪法里面都有,有兴趣你可以研究下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