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22 第7辑22——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回收利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024-01-21 13:49:26IPR靳恺凯03:53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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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回收利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再审申请人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国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82号


各位早上好!今天是2021810日。星期二。

今天分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七辑中的第22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22: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回收利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旨】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回收利用行为亦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使用回收容器的行为未合理避让他人的商标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并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关键词】

商标侵权 回收利用 混淆误认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原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盈门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英博公司)、一审被告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堡公司)、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喜盈门公司)、黑龙江北国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安海斯—布希公司于2011年8月7日经核准注册了“百威英博”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等。2012年7月,安海斯—布希公司(许可人)与百威英博公司(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维权许可协议》,许可百威英博公司使用“百威英博”商标,并以自身名义提起维权之诉及获得赔偿。


2012年5月至6月期间,百威英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先后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喜盈门冰纯啤酒和哈啤冰纯啤酒若干。上述啤酒瓶的瓶体下部均有百威英博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字样。百威英博公司以蓝堡公司、喜盈门公司、北国公司、抚州喜盈门公司在其共同生产、销售的啤酒商品上,擅自使用百威百威英博商标和百威英博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蓝堡公司等在啤酒瓶上使用百威英博或者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文字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蓝堡公司等使用的带有“百威英博”浮雕文字的啤酒瓶系回收瓶。且即使使用回收瓶,亦不能妨碍他人行使商标权。被诉侵权商品的背贴上虽将上述四家公司均列为生产商,但瓶盖上的生产商编号与喜盈门公司对应,喜盈门公司也认可该啤酒由其生产、销售,故蓝堡公司、北国公司、抚州喜盈门公司与喜盈门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据此判令喜盈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威英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喜盈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喜盈门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1128日裁定驳回喜盈门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回收并重复利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啤酒瓶为国家环保政策所提倡,也是我国啤酒行业多年来的通行做法。啤酒生产企业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啤酒瓶(包括回收并重复利用),是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具体要求。啤酒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一般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将回收的其他企业的专用瓶作为自己的啤酒容器使用,且在啤酒瓶的瓶身粘贴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瓶贴(包括包装装潢),与其他企业的瓶贴存在明显区别,使消费者通过不同的瓶贴即可区分啤酒的商标和生产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该使用方式应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在本案中,百威英博公司经公证购买的整箱被诉侵权商品的酒瓶下部均有“百威英博”、“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文字,这与一般回收行业混杂回收各种啤酒瓶的客观事实不相吻合,喜盈门公司未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喜盈门公司实施的系列行为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构成对“百威英博”商标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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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告状九粮液侵权,你还见过哪些让人混淆的商标?

好像一些商品的名称,比如六个核桃,看到过六核桃的名字。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商标被侵权又该怎么办呢?

未经允许注册人允许,在同一类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行为。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混淆因果谬误的例子

第一种是“假因谬误”(False Cause 或者 non causa pro causa),是指当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所做的归因。例如,“既然你的父母将你命名为'收获',他们肯定是农民”。当然这个推断是可能可,但仅靠名字并不足以证明这一结论。一个人的名字并非他们父母职业的可靠信息,因此犯下了假因谬误。 第二种是“后此谬误”(Post Hoc fallacy)。Post hoc是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的缩写(“在一件事之后发生,这件事就是原因”)。用一件事先发生来证明这件事就是后面发生的事情的原因时,就犯了后此谬误。这种谬误混淆了“随后”和“因为”。许多迷信都产生自后此谬误,如: 昨天,我从梯子下面穿过、把打开的伞放在屋里、打翻了盐、遇到了黑猫(根据西方迷信意味着坏运气的事情),却忘了用幸运骰子敲木头。这就是为什么今天遇到了一堆糟心事儿。运气真糟。“ 从理论上讲,这些事情也许可能导致坏运气,但这些迷信并没有已知或验证的解释力,“运气”一说毫无科学依据,逻辑上更合理的假设应该是这些事件并不会导致运气不好。 也许这个人的“坏运气不好”只是他自己的解释,因为他期待运气不好。他那天可能真的很糟糕,但我们不能假设去假设存在一些非自然的联系导致今天的坏运气。这就是个后此谬误。当然了,如果你从梯子上摔下来,砸到了一只愤怒的黑猫,并且被一把打开的雨伞绊住,那确实是很糟糕的一天。 第三种因果谬误是相关性谬误(correlational fallacy或者cum hoc ergo propter hoc,与它相关所以就因为它),就是说将两个同时发生的事情解释为具有因果关系,就可能发生这种谬误。两件事可能在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恰好同时发生,或者可能有第三个因素导致它们两者发生。相关性确定性证明因果关系。 例如,“乔每次去游泳时都会穿着他的Speedos,因此穿Speedo以后肯定发生了什么事情会让他想要去游泳”。这就是一个相关的谬误。 理论上他确实可能会没有任何原因的就穿上了欧式游泳裤,也没考虑过穿上泳裤会让他接下来做什么,然后令人意外的是跳到了寒冷潮湿的泳池里。但是更可能的是因为他已经计划去游泳,所以才穿上Speedos。

商标侵权案例

你如果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只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不能突出作为商标使用。

怎样才算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使用商标侵权吗

您要问的是文章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侵权吗?侵权。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文章使用了已经注册的商标名视为构成了商标侵权的行为。一旦商标所有人发现自己的商标所有权受到了侵犯的,是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协商确实无效的可以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所以文章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侵权。

不商用不盈利属于侵权吗?

按理说这就不算了

混淆和混淆有什么区别

混淆和混淆没区别。 1、混淆的含义:混杂。界限模糊(多用于抽象事物)。 2、使混淆,使界限模糊:混淆黑白,混淆是非。

同人小说构成侵权吗?

不会构成侵权

店名和别人注册的商标的名字一样,我没有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这不是废话吗,人家告你还要赔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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