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继承与家事3

2022-09-11 23:59:51YD工作室23:10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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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螟蛉有子难养,蜾蠃负之不悔

    ——继父母、继子女和养父母、养子女


【关键词】继子女 养子女 收养的成立 收养的解除

【引人入胜】

2017年,年代情感剧《养母的花样年华》播出,感动了不少观众。剧中的林秋雯二十年如一日,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养子女抚养成人,从一位花样少女到两鬓斑白,这样一位伟大的母亲无怨无悔,负重前行,诠释了人性的光辉。但是不得不说,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了血缘关系的维系,许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并不像电视剧中那样温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甚至数年亲情反目成仇,不得不对簿公堂。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呢?本节分别从继父母和继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条分缕析】

一、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法律关系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概念

所谓的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关系,指的是由于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携带子女再婚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古代,受到宗法观念的影响,继子女常常受到继父母的歧视和虐待,生活十分艰难。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和《民法典》都确立了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歧视或者虐待的原则。

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毕竟不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并不绝对地存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因此,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出发,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民法典》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教育关系来对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进行分类。

1.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

如果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那么从法律上来讲,该子女就不存在受父母抚养的必要了。此时,继父母和该子女之间就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种基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而产生的一种姻亲关系。

2.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子女尚未成年,但是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

如果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子女虽然没有成年,但是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产生抚养、教育的关系,他们之间也仅仅是一种姻亲关系。如果再婚的一方和他的再婚配偶虽然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着抚养教育的关系呢?本书认为,法律规定的“抚养、教育”更侧重于人身关系方面的付出,而不仅仅是财产方面的付出。“抚养、教育”的内涵也不是支付抚养费所能涵盖的,基于支付抚养费来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进而要求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并且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因此,即使是不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用和现任配偶的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的,也不宜认定该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教育的关系。

3.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子女尚未成年,且随继父母共同生活

如果子女尚未成年,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负担了部分或者全部的生活费用,且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尽到了照料生活的义务,只要这种关系维持得较稳定,时间也比较长,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就存在着抚养、教育的关系,那么他们之间就属于拟制血亲的关系,法律就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同。但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多久,才能算作时间比较长呢?关于这一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出比较合理的规定,只能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合理、合法的判断。

(二)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如前所述,只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的关系,他们之间才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否则就只是姻亲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如果只是姻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一种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如果没有履行抚养继子女的义务,也不能享受继子女对他们的赡养权利;继子女因为没有享受到继父母的抚养,因此也不必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但是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拟制血亲,就存在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相同的权利义务。此外,由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随着父母的离婚而消失,所以,继父母和没有共同生活的亲生子女之间、继子女和没有共同生活的亲生父母之间,依然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此时,继父母、继子女都有双重的权利义务。这种双重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很多方面:如继子女既有享受亲生父母抚养的权利,又有享受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抚养的权利;继子女既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又有赡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既享有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也享有继承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遗产的权利;继父母既有享受亲生子女赡养的权利,又有享受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赡养的权利;继父母既有抚养、教育亲生子女的义务,又有抚养、教育和他们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义务;继父母既享有继承亲生子女遗产的权利,也享有继承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遗产的权利。

(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关系的解除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关系的解除,只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与继母或者继父离婚;另一种是子女的生父母或者继父母死亡。

1.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与继母或者继父离婚

前面提到,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要么是姻亲关系,要么是拟制血亲关系。当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与继母或者继父离婚后,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抚养、教育的关系,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就是一种姻亲关系。既然是姻亲关系,那么就随着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解除。简言之,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抚养、教育的关系,那么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与继母或者继父离婚后,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自然解除。二是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此时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与继母或者继父离婚的,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就解除;如果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以继续存在。法律不能因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曾经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就强制要求这种关系继续存在,这既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也有违社会生活常理。三是如果继子女在继父母的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下,已经长大成人,继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和继母或者继父离婚的,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够自然解除。因为继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并将继子女养育成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就相当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此时如果因为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离婚而让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自然解除,那么对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是不公平的,他们履行了义务,却得不到相应的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并能不自然解除,继子女仍然具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2.子女的生父母或者继父母死亡

子女的生父母或者继父母死亡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同样要分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是如果子女未成年且生父或者生母死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的关系,那么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考虑,继父母和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但是如果未成年继子女的另一方生父或者生母要求抚养子女的,在征求继父母意愿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二是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其生父或者生母死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因为继父母尽到了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且已经将继子女养大成人,一般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不能自然解除。三是如果子女未成年且生父或者生母死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抚养、教育的关系,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就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会随着一方的死亡而宣告解除。四是如果继父母死亡,且在生前没有和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双方就是一种姻亲关系,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就会因为一方的死亡而宣告解除。五是如果继父母死亡,且在生前和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那么不管继子女成年还是未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已经形成,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就不能因为一方死亡而解除。

二、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因为收养行为而发生法律关系。因此,要探讨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首先要梳理清楚什么是收养行为以及收养行为的法律效果。明白了收养行为的法律效果,就明白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收养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效果

1.收养的法律概念

所谓收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原本属于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从而使得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依法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收养的法律概念,我们不难看出,要完成一个收养行为,需要涉及送养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只有上述三个方面的当事人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下面我们从收养涉及的当事人和收养程序进行分析。

1)送养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范围包括了个人和组织。一是孤儿的监护人。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父母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同时法律对监护人送养孤儿做出了特殊的规定,那就是监护人送养孤儿必须征得对孤儿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如果对孤儿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同时监护人也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孤儿的监护权。另外,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危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养。二是儿童福利机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收容和抚养被遗弃的婴幼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无人抚养的孤儿。因为这些人都无法找到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所以只能由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三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原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特殊情况,比如父母都是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的确没有能力抚养子女,这时候法律允许父母将子女送养他人,其实正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

2)被收养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分别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三类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3)收养人。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是《民法典》和之前的收养法规定的不同之处,为了和现在的生育政策相适应,《民法典》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和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将收养人“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放宽为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二是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为了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收养人应当具备经济、思想道德、教育能力和健康等方面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收养人有实际履行作为被收养人父母的义务与责任的能力,能满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三是收养人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果收养人患有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疾病,那么就存在疾病传染给被收养人,影响被收养人健康的可能,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四是收养人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也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规定,是防患于未然的必要规定。五是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六是如果收养人是没有配偶的人,被收养人是异性的,那么还需要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

4)收养的法定程序。收养行为要成立,不仅要满足上面谈到的实质条件,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法定的程序。《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等制度。收养公告是指,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时,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需要在登记前进行公告。收养协议指的是,收养的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不签订也不强制签订。收养公证是指,收养的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就必须办理公证。

2.收养的法律效果

收养的法律效果其实非常简单,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收养行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产生了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称之为拟制血亲,即在法律上被视为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从收养成立的那一天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而且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被收养人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因被收养而消除;被收养人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为收养而消除。

TIPS

从法律意义上讲,被收养后,被收养人就和他的亲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没有关系了,此时,被收养人是不能继承他亲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被收养人和亲父母之间没有关系只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并非从血缘关系上而言,血缘关系是人类自然结合产生的结果,是一种事实,并不能因法律而否定其存在。只要血缘关系存在,在结婚时就一定会受到血缘关系的禁止性规定的约束。

(二)收养解除的条件和法律效果

1.收养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解除收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收养的协议解除,是指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达成一致,双方同意解除他们之间基于收养建立起来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难看出,协议解除的条件就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达成解除收养的合意。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没有成年的话,收养人是不能和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但是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解除协议的,就可以解除。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八岁,就不仅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还需要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协议解除的,不仅要解除身份关系,还需要对收养解除后相关的财产关系达成一致,如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通过协议来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一起到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手续。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会收回收养证,发给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是指收养关系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但是双方又达不成解除收养的协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将收养关系进行解除的行为。收养关系法定解除的条件包括: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利等行为的。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具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养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送养人就有权利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此时,如果送养人和收养人达不成解除收养的协议,就通过诉讼途径来解除。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此时,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那么就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那么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

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两个方面。

1)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身份关系主要是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以及养子女和亲生父母的关系。收养关系解除以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即消除;养子女和养父母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即消除。收养关系解除以后,未成年养子女和他的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行恢复。收养关系解除以后,成年养子女和他的亲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决定。这也就意味着,成年养子女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也有可能不和他的亲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考虑,未成年人就不允许像成年人这样协商恢复,而是自行恢复。

2)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养父母将养子女养育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应该给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生活费。因为虽然收养关系解除了,但是毕竟养父母将养子女养大成人,养子女应当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提供生活费,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符合人之常情。如果是因为养子女在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才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利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他们支出的抚养费。如果是因为养子女的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那么养父母有权利要求养子女的亲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养父母支出的抚养费。如果养父母存在虐待、遗弃养子女等行为的,养父母就不能要求养子女的亲生父母支付抚养费。

【以案说法】

一、案情简介

甲女和甲男原系夫妻,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小甲。小甲五岁时,甲女和甲男离婚,小甲由甲男抚养。小甲七岁时,甲男和乙女结婚,小甲由甲男和乙女共同抚养。小甲十五岁时,甲男因意外去世,小甲和乙女继续共同生活。小甲三十岁时因病去世,名下有两处房产和某公司20%的股份,此时小甲的生母甲女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了小甲的房产和股权。小甲的继母乙女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继承小甲的遗产,并向法庭提交了和甲男的结婚证、小甲的医疗费付款凭证、全家福合影等证据,证明其和小甲已经形成了继母和继子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

二、案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女提供的结婚证、医疗费付款凭证、全家福合影等证据,共同证明了乙女在小甲七岁时和小甲父亲甲男结婚,并且小甲和甲男、乙女共同生活,此时小甲尚未成年。乙女在和甲男结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小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因此乙女和小甲之间形成了法律规定的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因此乙女具有继承小甲遗产的权利。同时,甲女是小甲的亲生母亲,这个关系并不会因为甲女和甲男的离婚而改变,因此甲女也有继承小甲遗产的权利。所以,最终法院判决甲女和乙女都对小甲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二人按照一定比例获得小甲的遗产。这个案例主要体现了两个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同;二是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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